当事人名称:宁夏安捷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小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4MA76HME153
地址:泾源县轻工产业园区智慧旅游创业谷6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对车牌号为甘L58706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进行检验,采用自由加速法。2024年6月5日9时21分甘L58706车进入重型车辆检测线,9时28分39秒检测人员将采样管插入该车排气筒中,9时30分56秒有明显可见黑烟从排气筒中冒出,9时30分59秒又有明显可见黑烟从排气筒延长管中冒出,9时33分13秒该车检测完成,驶出检测线。经核对甘L58706车辆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合格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过程中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进行机动车检测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宁夏安捷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合法设立和经营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你公司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照片15张15页、对该公司授权委托人郭锋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宁夏安捷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1份7页(甘L58706),宁夏安捷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甘L58706车检测收费凭证复印件1份1页及提取的甘L58706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尾气检测视频1份,证明了你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进行机动车检测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3.授权委托书1份1页,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受委托人有权代理生态环境有关情况调查的事实。
4.授权签字人变更审批表复印件1份1页,检测报告批准人授权文件复印件1份1页,证明由授权签字人及批准人签字出具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12月20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固环罚告〔2024〕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序号22一般情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陆佰肆拾元整。
2.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 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收款银行: 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账 号: 3600014110000007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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