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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1/2025-00014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02-20
名称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当场行政处罚案件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当场行政处罚案件
日期:2025-02-20 来源: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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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当场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处罚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当场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场处罚的履行方式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泾综执)城当罚决字〔2025〕第001号冯磊磊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气减压阀与软管的行为冯磊磊 冯磊磊于2025年2月19日11时在泾源县龙潭街综合市场南门营业房因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违反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
冯磊磊在泾源县龙潭街南门营业房因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违反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处罚,于2025年2月20日前改正完成,并做出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冯磊磊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泾  源县国库支付中心,账号 5001935700073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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