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当场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场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当场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泾综执)城当罚决字〔2025〕第001号 | 冯磊磊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气减压阀与软管的行为 | 冯磊磊 | 冯磊磊于2025年2月19日11时在泾源县龙潭街综合市场南门营业房因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违反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 | 冯磊磊在泾源县龙潭街南门营业房因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违反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处罚,于2025年2月20日前改正完成,并做出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 | 冯磊磊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泾 源县国库支付中心,账号 5001935700073 |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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