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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4/2025-00062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12-24
名称
关于禹XX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的事前公示
关于禹XX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的事前公示
日期:2024-12-24 来源: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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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11日,泾源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泾源县食药环大队《线索移交函》,函称泾源县食药环大队在对全县肉制品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泾源县新民乡南庄村村民禹XX,在新民乡收购濒死病牛进行屠宰后贩卖至平凉市景兴屠宰场,涉嫌私屠乱宰(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我单位在收到泾源县食药环大队《线索移交函》后,及时向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了汇报,与禹XX进行了多次联系,由于本人有事不在家,未能及时到达其家中开展现场调查。2024年12月24日下午,在本人在家的情况下,泾源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农业执法人员到达新民乡南庄村一组XX家中进行了现场核查农业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出示了执法证件,XX指认屠宰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牲畜运输车辆1辆,用于作案的屠宰工具肉钩子3刀具1、肉架子1副,执法人员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当场对当事人用于作案的屠宰工具3钩子、1把刀具、1副肉架子现场进行了扣押下达了扣押决定书(农(屠宰)扣〔20241号),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现场笔录,同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农(屠宰)责改〔20241号)。

XX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经泾源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报请泾源县农业农村局领导同意,准予对XX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现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24日--2025年1月3日

联系电话:0954-5011154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泾源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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