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1日,泾源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泾源县食药环大队《线索移交函》,函中称泾源县食药环大队在对全县肉制品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泾源县新民乡南庄村村民禹XX,在新民乡收购濒死病牛进行屠宰后贩卖至平凉市景兴屠宰场,涉嫌私屠乱宰(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我单位在收到泾源县食药环大队《线索移交函》后,及时向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了汇报,与禹XX进行了多次联系,由于本人有事不在家,未能及时到达其家中开展现场调查。2024年12月24日下午,在本人在家的情况下,泾源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农业执法人员到达新民乡南庄村一组禹XX家中进行了现场核查,农业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出示了执法证件,对禹XX指认的屠宰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牲畜运输车辆1辆,用于作案的屠宰工具肉钩子3个、刀具1把、肉架子1副,执法人员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当场对当事人用于作案的屠宰工具3个肉钩子、1把刀具、1副肉架子现场进行了扣押,并下达了扣押决定书(泾农(屠宰)扣〔2024〕1号),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扣押现场笔录,同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泾农(屠宰)责改〔2024〕1号)。
禹XX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经泾源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报请泾源县农业农村局领导同意,准予对禹XX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现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24日--2025年1月3日
联系电话:0954-5011154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泾源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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