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罚〔2025〕9号 | 当事人禹丽倩(泾源县新民乡丽倩牛羊肉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牛肉行为案 | 泾源县新民乡丽倩牛羊肉店 | 92640424MAD7Y6D600 | 禹丽倩 | 2024年12月11日,我局收到《泾源县公安局线索移送函》(泾公(食药环)移字[2024]121001号),称食药环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9日对泾源县新民乡丽倩牛羊肉店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2024年12月12日,泾河源市场监管所联合泾源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执法人员对泾源县新民乡丽倩牛羊肉店开展了现场检查,于店内北侧的冷藏柜内发现待销售的生牛肉(共计15.46千克),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牛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 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牛肉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 当事人主动履行将罚款缴纳到国库,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