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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4/2025-00099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03-05
名称
关于宁夏六盘山泾河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案违法行为拟作处罚的事中公示
关于宁夏六盘山泾河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案违法行为拟作处罚的事中公示
日期:2025-03-05 来源: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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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六盘山泾河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本案中货值金额858元,处货值金额858元0.6倍的罚款,共计514.8元。

本机关认为,鉴于宁夏六盘山泾河食品有限公司此前无类似违法行为,此次属于首次违法,主观过错较小,并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执法人员调查时能积极配合,主动供述,且未收取牛肉款,无违法所得。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经负责人审查批准,本机关拟对当事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禁止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

2.完善本公司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类管理制度。

公示时间:2025年3月5日--2025年3月13日,

联系电话:0954-5011154,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泾源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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