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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9/2025-00028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03-12
名称
马兰兰(泾源县小兰餐厅)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肉类制品的行为案
马兰兰(泾源县小兰餐厅)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肉类制品的行为案
日期:2025-03-12 来源: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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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01

泾市监处罚〔2025〕8号

马兰兰(泾源县小兰餐厅)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肉类制品的行为案

泾源县小兰餐厅

92640424MADQ0KQ39Q

马兰兰

2024年12月5日、12月6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全国12315平台”2起关于泾源县小兰餐厅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消费者投诉的工单,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前往泾源县小兰餐厅进行检查,发现泾源县小兰餐厅于2024年7月5日开业至12月6日,店内只索要了2024年7月份的5张,8月份4张购进肉品的票据及检疫证明;2024年9月至2024年11月份3个月期间,只索要了2024年10月22日生产的牛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检验合格证1张。且执法人员因该店未索要肉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问题于2024年8月13日已下发了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泾市监责改[2024]34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300元。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罚款。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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