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破坏林地非法取土案
当 事 人:杨义哈
地 址:宁夏泾源县黄花乡上胭村三组
我局于2025年3月19日对你毁坏林地非法取土一案立案调查。经核查,杨义哈于2024年9月在新民乡王家沟村344线以东施工过程中需要取土,其本人在泾源县自然资源局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后,未在办理的临时用地(裸土地)范围内取土,在范围外的其他林地内取土,造成林地毁坏。经第三方宁夏晟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核查,毁坏林地面积2.47亩(1647.23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司法鉴定书;
2、非法取土现场正射影像图;
3、非法取土现场局部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图;
4、相关人员讯问笔录;
我局已于2025年5月6日依法向你做出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及相关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 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之规定。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
2、对毁坏林地面积1647.2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2元罚款,共计19766.76元,大写:壹万玖仟柒佰陆拾陆元柒角陆分整;
履行方式及期限:接到本通知后15日内将罚款缴到农业银行或泾源县农村信用联社(收款单位名称:泾源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100%;指定收款金库:国家金库泾源县支库;款:10305;项:0199;备注: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本决定送达你单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泾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所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晓煜
电 话:0954-5011259
地 址:泾源县西苑路26号
泾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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