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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65/2025-00023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04-25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泾林草罚字〔2025〕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泾林草罚字〔2025〕04号)
日期:2025-04-25 来源:泾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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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非法狩猎

当 事 人:剡小明

地    址:泾源县香水镇沙南村一组

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对你涉嫌非法狩猎一案立案调查。经核查,剡小明于2024年11月在香水镇沙南村对面花海附近用捕抓网抓野兔,共计抓野兔5只,全部放于剡小明家中,用于自己食用,后经泾源县公安局排查发现移交我局。经宁夏晟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野兔(蒙古兔)每只价值80元,共计4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司法鉴定书;

2、移交资料;

3、相关人员讯问笔录;

我局已于2025年4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及相关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野生动物并无害化处理;

2、对非法狩猎的野兔处以5倍罚款,共计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履行方式及期限:接到本通知后15日内将罚款缴到农业银行或泾源县农村信用联社(收款单位名称:泾源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100%;指定收款金库:国家金库泾源县支库;款:10305;项:0199;备注: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本决定送达你单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泾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个月内依法向所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晓煜

电  话:0954-5011259

地  址:泾源县西苑路26号




泾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4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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