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非法狩猎
当 事 人:李金保
地 址:泾源县黄花乡店堡村三组
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对你涉嫌非法狩猎一案立案调查。经核查,李金保于2024年年初,在黄花乡店堡村山上利用自家养的猎狗捕猎野鸡、野兔,抓捕野鸡5只、野兔1只,后经群众举报,泾源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将当事人抓获。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野鸡(环颈雉)每只价值300元,野兔每只价值80元,共计:158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司法鉴定书;
2、移交资料;
3、相关人员讯问笔录;
我局已于2025年3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及相关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野生动物并无害化处理;
2、对非法狩猎的野鸡(环颈雉)、野兔处以3倍罚款,1580×3=4740元,共计4740元,大写:肆仟柒佰肆拾元整;
履行方式及期限:接到本通知后15日内将罚款缴到农业银行或泾源县农村信用联社(收款单位名称:泾源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100%;指定收款金库:国家金库泾源县支库;款:10305;项:0199;备注: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本决定送达你单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泾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所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晓煜
电 话:0954-5011259
地 址:泾源县西苑路26号
泾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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