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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640424011/2025-00078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08-06
名称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日期:2025-08-06 来源: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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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宁泾交简罚〔2025〕004号张某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2025-02-28 10时 18分,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泾源县香水镇上胭路口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张某某驾驶的宁 DT8771桑塔纳牌出租车在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当时车上有 1名乘客,经执法人员对该乘客及张某某询问得知,该出租车从隆德县拉运 1名乘客至泾源县县城。经查,张某某驾驶的宁DT8771桑塔纳牌出租车拉运 1名乘客未使用计价设备,张某某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告知张某某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 32  - 2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2月28日











张某某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2宁泾交简罚〔2025〕005号张某某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2025年 3月 17日 20时许,我大队执法人员在检查泾源县沙蒿公路附近监控时发现,张某某在 2025年 3月 17日 20时许损坏泾源县沙蒿公路限高架安全锁。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经询问,当事人张某某对损坏泾源县沙蒿公路限高架安全锁这一违法行为予以承认,同时并向我大队作出了书面保证。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并告知了当事人张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公路管理部分 - 11-2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 03月17日











李某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3宁泾交罚〔2025〕001号李某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2025年 3月 27日 14 时许,我大队执法人员在检查泾源县沙蒿公路附近监控时发现,李某在 2025 年 3 月 27 日 14 时许损坏泾源县沙蒿公路限高架安全锁。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经询问,当事人李某对损坏泾源县沙蒿公路限高架安全锁这一违法行为予以承认,同时并向我大队作出了书面保证。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并告知了当事人李某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公路管理部分 - 11-2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03月27日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于某某驾驶宁 DT8800 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4宁泾交简罚〔2025〕007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于某某驾驶宁 DT8800 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2025-04-0216 时 53分,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接到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单的投诉,发现于某某驾驶的宁 DT8800大众牌出租车在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于 2025年 4月 3日 9时许对该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于某某询问得知,该出租车从泾源县三中门口拉运 3名学生至泾源县八方隆商城门口。经查,于某某驾驶的宁 DT8800大众牌出租车拉运 3 名乘客未使用计价设备,于某某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告知于某某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三项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 - 32-2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 04月03日






















张某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5宁泾交简罚〔2025〕008号张某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2025年 04月 08日 10时 41分,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泾源县黄花乡上胭路口路口执法检查,发现宁 DT8164起亚牌出租车,由南向北方向驶来,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检查。张某某驾驶该车从彭阳县拉运 2名乘客驶往泾源县县城返回途中,经查,驾驶员张某某涉嫌巡游出租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计价设备、违规收费。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告知了当事人张某某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 32  - 2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 04月08日






















吴某某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6宁泾交简罚〔2025〕009号吴某某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2025年 04月 15日 15时 49分,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泾源县泾河源镇泾河源收费站执法检查,发现甘 L62621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经查,吴某某驾驶甘 L62621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从泾河源镇料场驶往泾源县县城,驾驶员吴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货运从业资格从事道路运输货运经营活动,当事人吴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告知了当事人吴某某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 - 128-2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 04月15日











马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7宁泾交罚〔2025〕005号马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案


2025 年 04 月 16 日 8 时 51 分,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泾源县新民乡峡聂公路张台村加油站路口检查时,发现甘 L62621 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方向驶来,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检查。马某驾驶该车从甘肃省华亭市河西石料厂驶往泾源县新民乡王家沟村,经查,驾驶员马某驾驶甘 L62621 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拉运石料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驶公路,当事人马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告知了当事人马某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条 /第/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87-2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 04月16日






















于某某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8宁泾交罚〔2025〕006号于某某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案


2025-04-24 11:16,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宁 D92057所有人于某某在泾源县政务大厅交通运输业务办理窗口办理车辆年审时,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宁D92057 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经调查核实,宁 D92057 应该在 2024 年 10 月 01 日前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测,实际检测日期为 2025 年 03 月 11 日,检测超期 5 个月 10 天。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宁 D92057 因发动机故障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在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正发汽车修理部维修,于 2025 年 3 月 2 日维修结束出厂。该车涉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于某某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执于某某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到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接受处理,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三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 04月24日






















杨某某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9宁泾交罚〔2025〕008号杨某某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案


2025-04-28 08:30,杨某某驾驶宁 D11160 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泾源县政务大厅交通运输业务办理窗口办理车辆年审时,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为其办理过程中发现,宁D11160 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经调查核实,杨某某驾驶的宁 D11160 应该在 2024 年 1 月前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测,实际检测日期为 2025 年 4 月 24 日,检测超期 1年零 4 个月。该车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在宁夏运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厂车辆维修时,因与车辆原车主发生经济纠纷,导致该车辆维修延长,至 2025 年 4 月 13 日维修结束出厂。杨某某驾驶的宁 D11160 涉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杨某某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杨某某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到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接受处理。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三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 04月28日






















梁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0宁泾交简罚〔2025〕010号梁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2025-05-08 13时 39分,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泾源县香水镇瓦窑坡路口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梁某驾驶的宁 DT8706大众桑塔纳出租车在从从北向南驶来,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当时车上有 1名乘客,经执法人员对该乘客及梁桃询问得知,该出租车从隆德县拉运 1名乘客至泾源县县城。经查,梁某驾驶的宁 DT8706大众桑塔纳牌出租车拉运 1名乘客未使用计价设备,梁某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告知梁某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 /   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 32  - 2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 05月08日






















王某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1宁泾交罚〔2025〕009号王某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案


2025-04-1719:42,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泾源县新民乡张家台村处检查时发现甘 L60796 大运牌中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王某某驾驶甘L60796 大运牌中型自卸货车从甘肃省华亭市河西石料厂驶往泾源县新民乡西贤村,经查,驾驶员王某某驾驶甘 L60796 大运牌中型自卸货车拉运石料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驶公路,当事人王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及《现场笔录》,并告知了当事人王某某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四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87-2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 05月08日






















马某某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2宁泾交罚〔2025〕010号马某某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案


2025-05-15 10 时 36 分,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泾源县香水镇工业园区公路路口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宁 DA3850 世技卡特牌重型栏板货车在从从东向西驶来,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经询问,马某某驾驶该车从彭阳拉运发电机运输至泾河源镇泾光村返回彭阳县途中。经查,马某某驾驶的宁 DA3850 世技卡特牌重型栏板货车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马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马某某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告知马某某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2025 年 05 月 15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84-2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 05月15日

































杨某某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3宁泾交简罚〔2025〕011号杨某某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2025-06-03 10:50,接到投诉举报电话,反映下胭村路口限高架被撞坏。泾源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发现杨某某驾驶的宁 A26548 小型货车将下胭村路口设置的限高架撞到损坏。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经调查,杨某某驾驶的宁 A26548 小型货车涉嫌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当事人杨某某对该违法行为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告知当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执法人员并告知当事人杨某某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11  - 2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 06月03日






















宁夏中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4宁泾交罚〔2025〕012号宁夏中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案宁夏中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640424MA75WC1WX1马瑞生2025-05-30 10:14,于某某代表宁夏中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政务大厅交通运输业务办理窗口办理福田牌中型普通货车宁 D15221车辆年审时,大厅工作人员发现该车技术评定时间超期,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到大厅出示执法证件,到大厅调查核实,宁D15221 应该在 2025 年 0 3月 20日前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测,实际检测日期为2025 年 05 月 27 日,检测超期 2 个月 7 天。宁 D15221车辆所有人为宁夏中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是马瑞生,于某某为该公司员,称因记错综合性能技术评定时间,超期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综合性能技术评定,福田牌中型普通货车宁 D15221涉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当时人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执宁夏中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到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接受处理,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5年 06月 0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条 /第/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 122-一般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 06月05日






















泾源县泾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5宁泾交罚〔2025〕014号泾源县泾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案泾源县泾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640424MABWEU6X2Y马昊2025年 06月 07日 10时 04分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泾源县泾河源镇余家至南庄村公路巡查时,发现有人在余家至南庄公路农贸市场路段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随即对现场施工人员伍某某询问得知,伍某某是项目负责人马某叫来干活的负责驾驶挖机,开挖农贸市场北侧,余家至南庄公路南侧沟槽,随后执法人员询问负责人马某得知,该工程为泾源县泾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标后施工的,项目名称为泾源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项目二标段,建设地点为泾源县泾河源镇农贸市场西南侧,该工程施工挖沟槽埋设污水引流管道,经查,该工程所挖埋设管道沟槽余家至南庄村公路左 1米之内,在公路用地范围之内埋设管线,当事人泾源县泾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涉路施工许可,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埋设管线长度 55m,该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马某对该涉嫌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案违法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并告知当事人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同时告知了工程项目负责人马某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5年 06月 1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条 /第/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公路管理部分 20-较轻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 06月12日






















泾源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6宁泾交罚〔2025〕013号泾源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案泾源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1640424228540716D李银玲 2025-06-07 10:00,接到投诉举报后,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来到泾源县泾河源镇余家村村道进行检查,发现有人在泾河源镇余家村道路一侧处挖掘公路。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随即对现场负责人于某某询问得知,宁夏泾源县荣盛建筑有限公司承揽村道污水处理工程,工程现场负责人于某某指挥挖掘机驾驶员于某某在泾源县泾河源镇余家村道路一侧进行施工,当事人宁夏泾源县荣盛建筑有限公司未办理涉路施工许可,进行挖掘作业,现场负责人于某某对未经办理涉路施工许可、擅自挖掘公路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对施工的挖掘机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并告知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于某某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5年 06月 1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三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 06月11日






















刘某某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7宁泾交罚〔2025〕015号刘某某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案


2025-06-10 12 时 12 分,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泾源县新民乡峡聂公路 0K+500 处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甘 L62822 陕汽牌中型自卸货车在从从东向西驶来,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经询问,王某驾驶该车从甘肃华亭市新硕石料厂拉运石子运输至甘肃省华亭市山寨乡刘河村途中,该车所有人为刘某某,刘某某雇佣王某驾驶该车从甘肃华亭市新硕石料厂拉运石子运输至甘肃省华亭市山寨乡刘河村运费为 400 元(肆佰元整),经查,王某驾驶甘 L62822 涉嫌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王某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告知王某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5 年 06 月 13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条 /第/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 84-一般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 06月13日






















潘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8宁泾交罚〔2025〕016号潘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案


 2025 年 06 月 10 日 14 时 51 分,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泾源县新民乡峡聂公路 0K+800M处执法检查时,发现甘 AB2Z12 东风牌轻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方向驶来,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检查。潘某驾驶该车从甘肃平凉市海螺水泥厂拉运水泥驶往甘肃华亭市山寨乡阳洼村,经查,驾驶员潘某驾驶甘 AB2Z12 东风牌轻型自卸货车拉运水泥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驶公路,当事人潘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告知了当事人潘某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5 年 06 月 18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条 /第/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 87-一般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 06月18日






















宁夏舢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9宁泾交罚〔2025〕017号宁夏舢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案宁夏舢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640100MA7603D9X2马南2025年 06月 11日 10时 32分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有在泾源县涝池村经燕家山至济公庙特色公路项目工程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程正在施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随即对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张某询问得知,该项目工程为泾源县涝池经燕家山至济公庙旅游特色公路,施工单位是宁夏舢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开工时间是 2025年 4月 15日。工期是 206天,截止目前已施工 55天,经调查,2025年 6月 11日该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到施工现场,经询问现场技术负责人张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去向,现场技术负责人张某答复专职安全员因继续教育回公司,未履行请假手续。宁夏舢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违法行为。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张某违法事实予以承认。另调查 2025年 4月 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项目施工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何某某未到岗,对该公司下达了《泾源县公路工程质检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泾交综质检【2025】1号)。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粘贴页》,并告知当事人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同时告知了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张某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5年 06月 1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条 /第/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交通工程建设部分 116-一般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 06月19日






















王某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20宁泾交罚〔2025〕019号王某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案


2025-06-14 08:40,接到投诉举报电话,反映泾源县黄花乡沙塘村限高架被撞坏。泾源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发现王某驾驶的宁 DFX968 小型货车将黄花乡沙塘村沙蒿公路设置的限高架撞开损坏。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经调查,黄花乡沙塘村沙蒿公路监控视频调取案发当日视频,视频证实宁 DFX968 小型货车 2025 年 6 月14 日上午 8 时 42 分行驶通过限高架,撞开限高架。经调取车主联系方式,该车车主为王某,经联系车主为当日驾驶员,王某驾驶的宁 DFX968 小型货车涉嫌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当事人王某对该违法行为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告知当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到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接受处理,执法人员并告知当事人王某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5 年 06 月 27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条 /第/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公路管理 11-3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 06月27日






















固原经济开发区兴祥货运有限公司对普通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政处罚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21宁泾交罚〔2025〕020号固原经济开发区兴祥货运有限公司对普通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政处罚案


2025-06-20 10:03,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 G344 线米卡公路路口,发现东风牌宁D60995 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驶来,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经查,该车由马某驾驶从泾源县香水镇下桥村尹源牧场拉运牛粪运输至固原市张易镇,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车加装高栏,原外廓尺寸为 10350×2550×3450mm,擅自改装后外廓车厢尺寸为 10350×2850×3450mm,加装高栏左、右后 300mm,驾驶员马某涉嫌驾驶使用擅自改装的东风牌宁 D60995 重型自卸货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驾驶员马某对该违法行为予以承认。执法人告知驾驶员马某在二十个工作日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并告知当事人马某依照法律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经调查东风牌宁 D60995 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固原经济开发区兴祥货运有限公司,马某为是该公司雇佣驾驶员,马某驾驶车辆公司给马某每天 260 元工资,固原经济开发区兴祥货运有限公司涉嫌对普通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5 年 06 月 27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条 /第/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 89-一般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 06月27日






















宁夏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擅自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22宁泾交罚〔2025〕021号宁夏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擅自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案宁夏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640424MA76DR974P洪六七 2025年 07月 01日 14时 41分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泾源县泾河源镇东峡村公路巡查时,发现有人在东峡村四组路段施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随即对现场人员马某某询问得知,马某某是现场负责人,该工程为宁夏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标后施工的,项目名称为泾源县泾河源镇东峡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泾源县泾河源镇东峡村,该工程施工挖掘公路,修建渡槽,架设桥板。经查,该工程挖掘公路修建渡槽长 6米,宽 4米,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桥板,当事人宁夏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涉路施工许可擅自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桥板,现场负责人马某某对涉嫌擅自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行为违法事实予以承认。另调查,宁夏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泾河源镇东峡村修建泾源县泾河源镇东峡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项目,建设 10个桥梁8个涵洞,一个涵洞水渠涉及公路还未建成,宁夏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某某受公司委托,处理该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并告知当事人宁夏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同时告知了宁夏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5年 07月 0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条 /第/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公路管理部分 36-一般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 07月04日






















虎某某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道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23宁泾交罚〔2025〕022号虎某某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道案


 2025 年 06 月 03 日 16 时 13 分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泾源县香水镇惠台村公路巡查时,发现有人在 206 乡道惠台村一组公路段施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随即对现场人员虎某某询问得知,虎某某是现场负责人,该工程为虎某某从香水镇惠台村承包的工程,建设惠台村一组公路旁水渠,修建水渠水槽,铺设管道,引流雨水,地点位于惠台村一组,该工程施工挖掘公路用地范围 1 米内,修建水渠水槽,铺设管道。经查,该工程挖掘公路修建渡槽长 15 米,宽 0.8 米,当事人虎某某未办理涉路施工许可擅自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道,现场负责人虎某某对涉嫌擅自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行为违法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并告知当事人虎某某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同时告知了当事人虎某某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5 年 06 月 09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条/第/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公路管理部分 20-较轻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 06月09日






















倪某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24宁泾交简罚〔2025〕012号倪某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2025年 07月 08日 14时 30分,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泾源县黄花乡上胭村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宁 AC1759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经查,倪某驾驶宁 AC1759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货运从业资格从事道路运输货运经营活动,当事人倪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告知当事人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并告知了当事人倪龙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 - 128-2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 07月08日






















马某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25宁泾交简罚〔2025〕013号马某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2025 年 7 月 17 日 22 时 06 分,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接到宁夏 12345 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单的投诉,发现马某某驾驶的宁 DT9792 起亚牌出租车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 9 时对该情况进行了核实,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马某某询问得知,该出租车从在城关二队牛街口,拉运 2 名乘客去源峰酒店。经查,马某某驾驶的宁 DT9792 起亚牌出租车拉运 2 名乘客时未使用计价设备,马某某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告知马某某有申述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 /   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 32  - 一般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 07月22日






















陈某某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26宁泾交简罚〔2025〕015号陈某某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案


2025年 07月 31日 13时 00分,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泾源县高速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宁 D52135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经查,陈某某驾驶宁 D52135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货运从业资格从事道路运输货运经营活动,当事人陈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告知当事人陈某某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并告知了当事人陈某某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 - 128-2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 07月31日






















宁夏轩德汇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27宁泾交简罚〔2025〕016号宁夏轩德汇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宁夏轩德汇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马佳伟2025年 07月 31日 13时 00分,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泾源县高速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宁 D52135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经查,宁夏轩德汇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驾驶宁 D52135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拉运石头从泾源县六盘山镇刘沟村至泾源县垃圾填埋场,涉嫌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驶公路,当事人宁夏轩德汇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告知当事人陈某某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并告知了当事人陈某某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 - 87-2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 07月31日






















宁夏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28宁泾交简罚〔2025〕017号宁夏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宁夏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91640100MA762FF379魏科科22025-07-24 10:40,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查看泾源县黄花乡沙蒿公路监控视频时发现,宁 A1VJ62五十铃牌轻型厢式货车在行驶到泾源县黄花乡沙蒿公路路段时,撞到损坏了此路段设置的限高架,执法人员随即联系到该车辆的驾驶员马某某。经调查,马某某驾驶的宁 A1VJ62五十铃牌轻型厢式货车涉嫌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当事人马某某对该违法行为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执法人员并告知当事人马某某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公路管理部分 - 11-2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5年 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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