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泾源县逍遥客栈
证照:营业执照 92640424MADYP7DMXM
法 定 代 表 人:马涛
住所:泾源县盈德商贸城5-102室
2025年6月27日我局接到泾源县公安局香水派出所转交反映“泾源县逍遥客栈于2025年6月5日凌晨3时21分存在超时营业行为”并引发一起打架事故。
2025年07月1日上午10时22分,我局执法人员惠永强(30041821017)、余利斌(30041821019)、丁平前往泾源县盈德商贸城5号楼102室逍遥客栈调查核实,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逍遥客栈场所负责人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场所现场负责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现场调取视频监控,监控视频显示“2025年6月5日凌晨2时以后,该场所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情况属实,法人马涛未提出异议并承认确实存在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行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及视频取证固定证据,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于2025年07月1日下午11:06离开该营业场所。
2025年7月2日我局立案,并立即开展调查工作。2025年7月2日上午10时03分至10时50分,我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惠永强(30041821017)、余利斌(30041821019)在泾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对逍遥客栈法人马涛开展了调查询问,马涛承认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违法情况属实属实。2025年7月2日上午11时02分至11时43分,执法人员对逍遥客栈收银员于*平开展了调查询问,于*平证实2025年6月5日凌晨2时以后仍在营业,并发生顾客打架事件。2025年07月3日10时06分至10时42分,执法人员对打架当事人沙*国开展了调查询问,沙*国证实2025年6月5日凌晨2时以后仍在逍遥客栈喝酒,证实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情况属实;2025年07月3日11时05分至11时26分,执法人员对打架当事人马*元开展了调查询问,马*元证实凌晨2时以后仍在逍遥客栈喝酒,证实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情况属实;2025年07月08日11时04分至11时55分,执法人员对6月23日打架事件当事人李*宏进行了调查询问,李*宏证实6月23日凌晨2时以后仍在逍遥客栈喝酒,证实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情况属实;2025年07月08日14时33分至15时02分,执法人员对逍遥客栈法人马涛进行了2次调查询问,马涛对6月23日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一违法事实供认不讳;2025年07月08日15时34分至16时08分,执法人员对逍遥客栈收银员于*平进行了2次调查询问,于继平证实6月23日凌晨2时以后逍遥客栈仍在营业,证实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情况属实;
2025年7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经调查泾源县逍遥客栈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内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泾源县逍遥客栈在短期内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引发2次打架事件,引发刑事案件一起,在社会面造成恶劣影响,符合情节严重情况,符合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7月15日,经局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拟对泾源县逍遥客栈作出“停业整顿40日”的行政处罚。于7月15日当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截止7月20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7月21日我局对泾源县逍遥客栈作出“停业整顿40日”的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并告知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泾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泾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目前处罚正在执行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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