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泾市监处罚〔2025〕19号 | 马世平(泾源县五金百货门市部)销售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行为案 | 泾源县五金百货门市部 | 92640424MA7676LH2F | 马世平 | 当事人于2024年3月11日从隆德县重庆忠源五金日杂部购进了直径11厘米钢夹15个,购进价格1.8元/个,销售价格3元/个,未销售;购进直径15厘米钢夹10个,购进价格3.5元/个,销售价格5元/个,已销售3个,销售价收入15元。2种钢夹货值金额共计95元,违法所得4.5元,采购时当事人索取了购货凭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物品无使用方法说明及警示提示语(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六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1982年设立以来,我县就被划入保护范围,区市县多次下发通告在禁猎区禁止使用猎套、猎夹、铁夹等捕猎工具,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捕猎野生动物禁用工具和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16〕127号)、泾源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协助对相关捕猎工具调查回复函、泾源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的回复函,均认定当事人所销售的属于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5元,并处罚款1000元,罚没款共计1004.5元。 |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库缴纳了罚款。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 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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