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泾市监处罚〔2025〕21号 | 于秘乃(泾源县四喜五金水暖部)销售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行为案 | 泾源县四喜五金水暖部 | 92640424MA772WHB23 | 于秘乃 | 2025年6月2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泾源县林业和草原局、泾源县公安局、固原市六盘山林业局执法人员开展销售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专项整治,在对泾源县四喜五金水暖部经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直径24厘米铁制夹齿状捕猎夹、直径24厘米钢制捕猎夹、钢索猎套(含直径24厘米塑料制捕猎夹),直径15厘米钢夹,上述涉案物品属于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 | 当事人于秘乃(泾源县四喜五金水暖部)销售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销毁涉案物品,并处罚没款2012元。 | 当事人主动履行,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款缴纳到国库,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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