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罚〔2025〕27号 | 泾源县大湾乡卫生院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案 | 泾源县大湾乡卫生院 | 12642225455010715J | 祁常宝 | 2025 年 5 月 21 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泾源县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对泾源县大湾乡卫生院开展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等问题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该院公示的普通病房床位 费(3-4 人间)价格为 8.10 元/日,普通病房床位费(3-4 人间)实际收费价格为 16.20 元/日,收费价格与公示价格不一致。经执法人员调查得知,该院自 2025 年 1 月1 日起,将普通病房床位费(3-4 人间)收费价格由 8.10 元/日调整为 16.20 元/日,其间共对 12 位 60 岁以上老年人住院患者进行收费,多收取费用共计 801.9 元。因已对该院下发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泾市监责退[2025]1 号),且已退还到位,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泾源县 大湾乡卫生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1000元。 |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罚 款。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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