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泾市监处罚〔2025〕33号 | 马广学(泾源县广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条案 | 泾源县广源超市 | 92640424MA76L40274 | 马广学 | 当事人于2025年4月21日从路过泾河源镇街道的一辆外地货车上购进的粉条,因购进时使用现金支付的货款,也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没有索要进货票据,购进数量为5斤,购进价格现已无法查证,销售价格为7元/斤,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警告;2. 罚款5000元。 |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罚款。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 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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