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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640424019/2025-00136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08-29
名称
泾源县广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条案
泾源县广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条案
日期:2025-08-29 来源: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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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泾市监处罚〔2025〕33号


马广学(泾源县广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条案

泾源县广源超市

92640424MA76L40274

马广学

当事人于2025年4月21日从路过泾河源镇街道的一辆外地货车上购进的粉条,因购进时使用现金支付的货款,也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没有索要进货票据,购进数量为5斤,购进价格现已无法查证,销售价格为7元/斤,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警告;2. 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罚款。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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