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2025〕39号 | 张鹏(泾源县六盘山镇张鹏综合商店)销售与其标签内容不相符的食品行为案 | 泾源县六盘山镇张鹏综合商店 | 92640424MA762CEC69 | 张鹏 | 2025年8月5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GF2025-07-0398F的检验报告,报告内容为泾源县六盘山镇张鹏综合商店销售的由宁夏七彩阳光乳业有限公司2025年4月1日生产的规格为250ml/盒的早餐奶复合蛋白饮品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检测,检测结果为问题项目名称:核桃源性成分;参考值:应检出核桃源性成分;实测值:未检出核桃源性成分。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送达了以上检验报告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发现该批次早餐奶复合蛋白饮品剩余4箱未销售,经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对以上4箱涉案物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查,涉案食品七彩阳光早餐奶复合蛋白饮品是该店于2025年5月30日从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斌伟食品配送中心购进的,购进数量为30箱,购进价格为25元/箱,销售价格为28元/箱,货值金额共计840元。截止2025年8月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早餐奶复合蛋白饮品剩余4箱。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斌伟食品配送中心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及以上涉案食品的购进票据和检测报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该批次剩余的4箱七彩阳光早餐奶复合蛋白饮品;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行履行。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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