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9640424019/2025-00178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09-22
名称
宁夏德立信医药大湾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案
宁夏德立信医药大湾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案
日期:2025-09-22 来源: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01

泾市监处罚〔2025〕37号

宁夏德立信医药大湾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案

宁夏德立信医药大湾店

91640424MACH99GXXC

于霞

2025年7月29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泾源县大湾乡街道的宁夏德立信医药大湾店开展药品安全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执业药师王志红不在岗,在该店药品销售的计算机系统内查询到2025年7月29日13时15分54秒销售处方药宁格远诺氟沙星胶囊(规格:0.1g/粒×15粒/板×2板/盒;生产企业:山西千汇药业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7/05;产品批号:250604)1盒,银川百姓医生互联网医院开具的处方显示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13时41分59秒。2025年3月6日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时,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且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土霉素及其他问题。执法人员针对存在的问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7000元。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罚款。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