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罚〔2025〕38号 | 王晓峰(泾源县六盘山镇小王百货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白酒行为案 | 泾源县六盘山镇小王百货商店 | 92640424MA76ADKM2P | 王晓峰 | 2025年8月8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SF2025-07-0300F的检验报告,报告内容显示问题项目:总酯,己酸乙酯。总酯参考值:≥2.00g/L,实测值:1.76g/L;己酸乙酯参考值:1.20-2.80g/L,实测值:0g/L。以上两项检测项目不达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白酒,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该批次剩余的25斤青稞老陈(45%vol白酒)散装白酒;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行履行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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