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罚〔2025〕36号 | 张春(泾源县改花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案 | 泾源县改花超市 | 92640424MA76NTW38M | 张春 | 2025年1月22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大湾乡街道的泾源县改花超市开展农村食品专项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针对该店的以上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泾源县改花超市依法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在该店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过期食品;2.罚款300元。 |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罚款。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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