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泾源县小禹两元店
证照:营业执照 92640424MA****7731H54P
法 定 代 表 人:禹**
住所:泾源县双益商厦一楼3号
2025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泾源县双益商厦一楼3号的泾源县小禹两元店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出版物零售。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图书3本,包括《阿衰-35》一本、《阿衰-40》一本、《阿衰-47》一本,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禹**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供。
2025年09月22日17时08分,泾源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惠永强(30041821017)、余利斌(30041821019)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后,对位于泾源县双益商厦一楼3号的泾源县小禹两元店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出版物零售。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图书3本,包括《阿衰-35》一本、《阿衰-40》一本、《阿衰-47》一本,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禹**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供。经执法人员请示泾源县文化旅游广电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对发现的3本出版物进行扣押,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调查询问通知书》,并对现场整个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录像取证,整个检查过程由经营者禹**全程见证,检查于2025年09月22日17时51分结束。
2025年9月23日我局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并立即开展调查工作。2025年9月23日08时05分至09时12分,我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惠永强(30041821017)、余利斌(30041821019)在泾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对泾源县小禹两元店禹**开展了调查询问,禹**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情况属实。
2025年9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经调查泾源县小禹两元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以责令改正的方式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予以取缔。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0元,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适用情形(裁量阶次)“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9月23日拟对泾源县小禹两元店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2.没收出版物3本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30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截至10月13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0月14日我局对泾源县小禹两元店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并没收出版物3本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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