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泾源县马师文具百货门市部
证照:营业执照 92640424MA****A41P
法 定 代 表 人:王**
住所:固原市泾源县城东平北路
2025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固原市泾源县城东平北路的泾源县马师文具百货门市部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出版物零售。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图书7本,包括《水浒传》二本、《爱的教育》一本、《看图说话写话》一本、《小故事大道理》一本、《睡前故事》一本、《十万个为什么》一本。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王* * 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供。
经执法人员请示泾源县文化旅游广电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对发现的7本出版物进行扣押,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调查询问通知书》,并对现场整个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录像取证,整个检查过程由经营者王* * 全程见证,检查于2025年09月22日16时35分结束。
2025年09月22日17时08分,泾源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惠永强(30041821017)、余利斌(30041821019)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后,对位于固原市泾源县城东平北路的泾源县马师文具百货门市部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出版物零售。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图书7本,水浒传》二本、《爱的教育》一本、《看图说话写话》一本、《小故事大道理》一本、《睡前故事》一本、《十万个为什么》一本。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王* * 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供。经执法人员请示泾源县文化旅游广电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对发现的7本出版物进行扣押,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调查询问通知书》,并对现场整个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录像取证,整个检查过程由经营者王* * 全程见证,检查于2025年09月22日16时35分结束。
2025年9月23日我局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并立即开展调查工作。2025年09月23日10时35分至10时59分,我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惠永强(30041821017)、余利斌(30041821019)在泾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对泾源县马师文具百货门市部王* * 开展了调查询问,王* * 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情况属实。
2025年9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经调查泾源县马师文具百货门市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以责令改正的方式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予以取缔。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0元,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适用情形(裁量阶次)“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月23日,拟对泾源县马师文具百货门市部王* *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2.没收出版物7本的行政处罚。
泾源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大队于9月30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截至10月13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0月14日我局对泾源县马师文具百货门市部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并没收出版物7本的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并告知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泾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泾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目前处罚正在执行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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