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当场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场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当场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泾城管当罚决字〔2026〕第001号 | 马春生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乱摆摊设点 | 马春生 | 马春生在泾源县东平路双益双厦门口因涉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区域以外摆摊设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马春生在泾源县城区内划定的区域以外乱摆摊设点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马春生于 2026年3月8日前改正完成,并处以罚款190元(大写壹佰玖拾元整)。 | 马春生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于2026年3月8日前将款交至泾源县国库支付中心 |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6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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