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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9/2026-00061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6-03-16
名称
固原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三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案
固原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三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案
日期:2026-03-16 来源: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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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01

泾市监处罚〔2026〕6号

固原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三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案

固原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三药店

91640424MA75W013XG           

杨建清

2025 年 12 月 19 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

报书信件,投诉举报人称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在位于泾源县六盘山镇街道的固原市 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三药店购买了药店自行配制药片一包及胶囊一 瓶,用于治疗牙疼,服用后出现浑身瘙痒,眼睛红肿的症状,希望依法 查处并进行退赔。2025 年12 月 22 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前往该店核查处理。经查,该店负责人杨建清于2025年12月2日向举报人拆零销售了甲硝唑片、醋酸泼尼松片、保泰松片、甲芬那酸 胶囊 4 类处方药时,其店内开具处方药品的电子系统内无与拆零药品相 符的规格进行选择,当事人销售以上拆零处方药品时未开具处方,未对 拆零药品做销售记录,且拆零药品包装上无任何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药品经 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 理

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 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z政处罚:警告。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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