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泾市监处罚〔2026〕4号 | 泾源县老百姓泾河源大药房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行为案 | 泾源县老百姓泾河源大药房 | 91640424MABMMGNQXW | 马小军 | 202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泾源县老百姓泾河源大药房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泾市监责改〔2025〕31号)。2025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存在的问题进行复查时,当事人已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2026年1月12日,我局收到泾源县兴盛乡卫生院调查取证回复函,称泾源县老百姓泾河源大药房执业药师杨龑是兴盛乡卫生院聘用的中医临床医师,并注册在该院。2026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泾源县老百姓泾河源大药房依法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执业药师杨龑不在岗未挂牌告知。当事人未严格执行执业药师管理要求。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7000元。 |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罚款。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 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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