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祁某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宁泾交简罚〔2026〕0001号 | 祁某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 2026年 1月 12日 10时 46分许,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 G344 线六盘山镇周沟村路口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祁某某驾驶的宁 DT5864起亚牌出租车在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当时车上有 1名乘客,经执法人员对乘客及祁某某询问得知,该出租车从固原市汽车站拉运 1名乘客至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查,祁某某驾驶的宁 DT5864 起亚牌出租车拉运 1名乘客未使用计价设备。祁某某驾驶宁 DT5864 起亚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祁某某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告知祁某某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 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 -道路运输部分 32 - 一般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 当场缴纳 |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6年1月12日 | ||||
| 张某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2 | 宁泾交简罚〔2026〕0002号 | 张某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 2026年 1月 14日 9时 47分许,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泾源县香水镇西苑路财政局门口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张某某驾驶的宁 DT9436起亚牌出租车在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当时车上有 1名乘客,经执法人员对乘客及张某某询问得知,该出租车从廉租房小区口拉运 1名乘客至盈德 A区。经查,张某某驾驶的宁 DT9436 起亚牌出租车拉运 1名乘客未使用计价设备。张某某驾驶宁 DT5864 起亚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张某某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告知张某某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 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 -道路运输部分32 - 一般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 当场缴纳 |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6年 01月14日 | ||||
| 拜某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3 | 宁泾交罚〔2026〕0001号 | 拜某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 | 2026 年 01 月 13 日 14 时 39 分,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泾源县县城龙潭街教委门口执法检查时,发现宁 D19621 长安牌白色小型客车在教委楼下停靠,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宁 D19621 驾驶员拜某某询问得知,拜某某拉运 4 名乘客打算从泾源县教委门口至泾源县香水镇米岗村。执法人员询问 4 名乘客得知,4 名乘客乘坐拜某某的宁 D19621 长安牌小型客车至米岗村协商每人 5 元,经查拜某某驾驶的宁 D19621 长安牌小型客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拜某某对以上违法行为予以承认,拜某某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执法人员对宁 D19621 长安牌小型客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告知拜某某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同时告知了当事人拜某某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 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2026 年 01 月 20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三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情节属于( 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6年01月20日 | ||||
| 惠某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4 | 宁泾交罚〔2026〕0002号 | 惠某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 | 2026 年 01 月 14 日 15 时 42 分,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 G344 线泾源县香水镇瓦窑坡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宁 DNC350 宝骏牌白色小型客车从南向北驶来,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出示执法证件,经查宁 DNC350 宝骏牌白色小型客车由惠某某驾驶从泾源县农贸市场门口拉运 6 名乘客至泾源县香水镇太阳村。执法人员询问 6 名乘客得知,6 名乘客乘坐惠某某的宁 DNC350 宝骏牌白色小型客车从泾源县农贸市场门口至太阳村协商每人 5 元,经查惠某某驾驶的宁 DNC350 宝骏牌白色小型客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惠某某对以上违法行为予以承认,惠某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执法人员对宁 DNC350 宝骏牌白色小型客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告知惠某某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 | 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三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情节属于( 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 | 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6年 01月20日 | ||||
| 西吉县汽车运输公司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或者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揽客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5 | 宁泾交简罚〔2026〕0003号 | 西吉县汽车运输公司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或者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揽客 | 2026年 1月 26日 18时,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车牌号宁 D36510宇通牌大型客车在李家庄村口停靠,遂即执法人员对该车辆相关手续查验。经查验,该车涉嫌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或者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揽客案的情况。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询问,该车驾驶人对该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 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 的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百六六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 -道路运输-166-1,情节属于一般,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6年 02月04日 | ||||
| 马某某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6 | 宁泾交罚〔2026〕0003号 | 马某某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 2026 年 1 月 27 日 14 时 49 分,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 G344 国道泾河源镇垭口发现宁A7PK22 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南向北驶来,执法人员拦停宁 A7OK22 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并出示执法证件,经查宁 A7PK22 车辆所有人为宁夏舒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T6 出行),马某某驾驶该车辆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活动,当时车上有 2 名乘客,经执法人员对 2 名乘客及马某某询问得知,该网络预约出租车从泾源县新民乡街道拉运 2 名乘客准备至银川市河东机场。2 名乘客在快手发现驾驶员联系方式并打电话联系驾驶员在新民乡坐宁 A7PK22 打算至银川河东机场,运费每人 130 元(壹佰叁拾元整)到目的地支付运费,未在 T6 出行平台线上下单,当时人马某某对以上事实予以承认 | 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条 /第/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59,情节属于特别严重,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6年 02月09日 | ||||
| 胡某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7 | 宁泾交简罚〔2026〕0004号 | 胡某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 2026年 2月 10日 10时 26分许,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 G344国道泾源县香水镇卡子村路口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宁 DT4077奇瑞牌出租车从西向东方向驶来,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经查胡某某驾驶宁 DT4077奇瑞牌出租车从隆德县拉运 3名乘客至泾源县县城,经执法人员对乘客及胡某某询问得知,胡某某拉运 3人从隆德县至泾源县收费 150元(大写:壹佰伍拾元整),未使用计价设备。当事人胡某某对以上事实予以承认,胡某某驾驶宁 DT4077 奇瑞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法人员告知胡某某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 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 -道路运输部分 32,情节属于一般,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 当场缴纳 |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6年 02月10日 | ||||
| 马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8 | 宁泾交简罚〔2026〕0006号 | 马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 2026年 3月 9日 15时 34分许,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 G344 线泾源县香水镇卡子村路口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马某驾驶的宁 DT9834东风起亚牌出租车在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当时车上有 3名乘客,经执法人员对乘客及驾驶员马某询问得知,该出租车从固原市火车站拉运 1名乘客至泾源县工业园区包车收费 150元(大写:壹佰伍拾元证)。途经泾源县大湾乡拉运 2名乘客至泾源县每人收费 15元,2人共 30元(大写:叁拾元整)。经查马某驾驶的宁 DT9834 起亚牌出租车未经包车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马某驾驶宁 DT9834 起亚牌巡游出租汽车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马某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告知马某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 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 -道路运输部分 31,情节属于一般,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 当场缴纳 |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6年 03月09日 | ||||
| 王某某损坏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9 | 宁泾交罚〔2026〕0006号 | 王某某损坏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 2026 年 03 月 25 日 03 时 10 分,我大队接到泾源县黄花乡沙蒿公路路口所在村部村民举报,称该处限高架安全锁被人为损坏。接到举报后,我大队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进行核查。经现场勘查及调查了解,确认当事人王某某于当日擅自将泾源县黄花乡沙蒿公路路口限高架的安全锁打开,驾驶甘 L61165 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通过。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王某某进行询问,当事人王某某对擅自打开限高架安全锁并驾驶甘 L61165 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通过的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告知当事人王某某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进一步处理,并依法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公路管理部分-11,情节属于较轻,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2026年 03月26日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