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泾市监处罚〔2026〕7号 | 泾源县于慧琴糕点房从业人员无健康证,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无三防措施行为案 | 泾源县于慧琴糕点房 | 92640424MA771X5C1C | 于慧琴 | 2025年3月21日,针对当事人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露天存放,无三防措施一事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泾市监责改〔2025〕8号)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泾市监当罚〔2025〕92号)。2026年2月4日,我局联合泾源县公安局开展节前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依法对泾源县于慧琴糕点房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随地摆放且未保持清洁,散装食品、食品原料未遮盖存放,加工设备油污厚重,操作间从业人员郭金心无健康证,店员冯海花、吴凤琴健康证过期。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四)项,第二十条第(一)、(四)、(七)项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 警告;2. 罚款3400元。 |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罚款。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 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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