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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9/2026-00120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6-04-21
名称
泾源县六盘山镇中心小学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案
泾源县六盘山镇中心小学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案
日期:2026-04-21 来源: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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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01

市监处罚〔2026〕8号

泾源县六盘山镇中心小学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案

泾源县六盘山镇中心小学

12642225H39326714J                

刘志斌   

2026年3月3日,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陪同自治区教育厅领导对泾源县六盘山镇中心小学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原料储存间有超过保质期的芝麻和木耳,并将以上线索反馈给了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我局到线索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学校原料储存间的调味品储存柜内第二层的白芝麻和木耳生产日期为 2025 年 8 月 29 日,保质期为 6 个月,以上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使用该学校食堂留样的电子秤称重:白芝麻为 224.3g,木耳为 183.4g。以上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2.71元。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食品原料的购进凭证及供货商的资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及《学校食堂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因该学校2026年春季学期于3月2日开始报名,学校食堂于3月3日开始供餐,当日供餐原材料未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白芝麻和木耳。经综合裁量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并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白芝麻 224.3g,木耳183.4g;2.并处罚款6000元。     

罚款已在规定期限内上缴国库。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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