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索引号
640424065/2026-00009
文号
泾林草罚字〔2025〕06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6-01-09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6-01-09 来源:泾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案    由:董侠滥砍滥伐案

当 事 人:董侠

地    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北岭村

我局于2025年12月5日对你涉嫌滥砍滥伐一案立案调查。经核查,董侠于2025年11月底负责330千伏线路泾源段修剪工作,在修剪过程中,董侠负责组织施工人员施工并现场监督工人修剪,由于在修剪过程中董侠未按照要求,对部分林木过度修剪,造成毁坏林木,后经护林员和村委会发现后上报我局。经宁夏晟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共破坏树木181棵,树种为刺槐,地径为5cm至25cm不等,立木蓄积为3.1223m³,2025年12月15日,我局与泾源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对树木价格进行了询价,根据询价泾源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下发了《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树木总价为3806.66元(详细树种单价见附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司法鉴定书;

2、价格认定结论书;

3、标的价格认定明细表

4、相关人员讯问笔录;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及相关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按要求在原地补种二倍树木;

2、处以总价3806.66元罚款的4倍罚款,共计15226.64元,大写:壹万伍仟贰佰贰拾陆元陆角肆分整;

履行方式及期限:接到本通知后15日内将罚款缴到农业银行或泾源县农村信用联社(收款单位名称:泾源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100%;指定收款金库:国家金库泾源县支库;款:10305;项:0199;备注: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本决定送达你单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泾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个月内依法向所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安永鹏

电  话:0954-5011259

地  址:泾源县西苑路26号




泾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19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