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马畔舍非法狩猎案
当 事 人:马畔舍
地 址:泾源县香水镇沙南村
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对你涉嫌非法狩猎一案立案调查。经核查,马畔舍于2025年11月底在香水镇沙南村小河道附近宰杀野鸡(环颈雉)1只,放于马畔舍家中,用于自己食用,且家中存放数套猎捕夹,后经泾源县公安局排查发现移交我局。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野鸡(环颈雉)每只价值3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司法鉴定书;
2、移交资料;
3、相关人员讯问笔录;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及相关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因当事人猎获物不足二千元,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猎捕工具及野生动物并无害化处理;
2、处以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履行方式及期限:接到本通知后15日内将罚款缴到农业银行或泾源县农村信用联社(收款单位名称:泾源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100%;指定收款金库:国家金库泾源县支库;款:10305;项:0199;备注: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本决定送达你单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泾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所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安永鹏
电 话:0954-5011259
地 址:泾源县西苑路26号
泾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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