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县生态产业研究院:
你上报的关于成立泾源县生态产业研究院的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科技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所规定的登记条件,经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2025年第5次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准予泾源县生态产业研究院成立登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泾源县生态产业研究院成立登记后要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我局核准的章程开展工作,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管理的各项政策,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泾源县生态产业研究院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泾源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登记管理部门是泾源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财务及各项业务工作等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开展重大活动,应主动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检查、指导和监督;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必须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你社会组织应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到登记管理部门接受年度检查,并报送上年度的工作报告、本年度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财务收支报告。严格按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并做好财务台账。
五、你社会组织应依照有关规定,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尽快办理印章样式、税务登记、银行帐户等手续,及时报我局备案。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随时报告重大活动事项。
泾源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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