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泾源县公安局行政确认、行政许可、其他行政事项 | ||||||||||||||||||||||||||||||||||||||
| 序号 | 对外服务名称 | 四级四同事项名称(主项) | 子项与《国家级基本目录》对应情况 | 四级四同事项名称(子项) | 四级四同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 | 是否证照分离事项 | 设定依据 | 数量限制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受理条件 | 办件类型 | 法定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是否通办 | 通办范围 | 是否收费(标签卡) | 办理流程(标签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进驻形式 | 其他理由说明 | 是否网办 | 不见面审批次数 | 不见面审批实现路径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审批结果有效期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否在移动端办理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 1 | 婚生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 户口登记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出生登记 | 婚生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 否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三十二条婴儿(包括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二)父亲或者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凭亲子鉴定报告及社区、村委会证明,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三)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三十二条 婴儿(包括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 即办件 | 20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是 | 全国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1 | 涉及户籍业务需现场办理 | 是 | 居民户口簿 | 1 | 长期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2 | 非婚生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非婚生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 非婚生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 否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三十二条婴儿(包括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二)父亲或者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凭亲子鉴定报告及社区、村委会证明,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三)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三十二条 婴儿(包括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 即办件 | 1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是 | 全国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涉及户籍业务需现场办理 | 是 | 居民户口簿 | 1 | 长期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3 | 现役军人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现役军人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 现役军人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 否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三十六条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常住户口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在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也可向父亲或母亲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三十六条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常住户口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在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也可向父亲或母亲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 | 即办件 | 1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是 | 全国,未实现通办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涉及户籍业务需现场办理 | 是 | 居民户口簿 | 1 | 长期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4 | 华侨人员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华侨人员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 华侨人员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 否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三十七条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未满5周岁的子女,凭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及子女入境旅行证、父母的结婚证明等(前述证明的文字为非中文的,还应当由本人提供由外事办委托具有资质机构的翻译件),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住在国外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三十七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未满5周岁的子女,凭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及子女入境旅行证、父母的结婚证明等(前述证明的文字为非中文的,还应当由本人提供由外事办委托具有资质机构的翻译件),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住在国外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 即办件 | 1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涉及户籍业务需现场办理 | 是 | 居民户口簿 | 1 | 长期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5 | 国外出生子女户口登记 | 户口登记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出生登记 | 国外出生子女户口登记 | 否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三十七条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未满5周岁的子女,凭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及子女入境旅行证、父母的结婚证明等(前述证明的文字为非中文的,还应当由本人提供由外事办委托具有资质机构的翻译件),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住在国外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三十七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未满5周岁的子女,凭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及子女入境旅行证、父母的结婚证明等(前述证明的文字为非中文的,还应当由本人提供由外事办委托具有资质机构的翻译件),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住在国外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 即办件 | 1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1 | 涉及户籍业务需现场办理 | 是 | 居民户口簿 | 1 | 长期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6 | 父母离异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父母离异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 父母离异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 否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三十二条婴儿(包括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二)父亲或者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凭亲子鉴定报告及社区、村委会证明,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三)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三十二条 婴儿(包括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 即办件 | 1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涉及户籍业务需现场办理 | 是 | 居民户口簿 | 1 | 长期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7 |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 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51号) 第一章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满足下列申请条件之一,予以办理: 1.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人员。 | 承诺件 | 7 |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7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是 | 全国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必须现场采集人像信息。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 |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 否 | 是 | 泾源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8 | 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 | 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 | 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51号) 第二章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需换领。 | 承诺件 | 7 |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7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是 | 全区 | 是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采集人像信息及指纹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 | 10年,20年,长期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9 | 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 | 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 | 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51号) 第二章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本辖区丢失需补领身份证的户籍居民。 | 承诺件 | 7 |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7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是 | 全区 | 是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不见面审批 | 快递方式,代办方式 | 0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 | 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0 | 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 | 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 | 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51号) 第二章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1、具有本辖区户籍; 2、申请人身份证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 | 承诺件 | 7 |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5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是 | 全区 | 是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不见面审批 | 快递方式,代办方式 | 0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 | 5年,10年,20年,长期。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1 | 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 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 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具有宁夏户籍并已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人员,因急用证件需要办理临时身份证的。 | 即办件 | 1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是 | 全国 | 是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不见面审批 | 快递方式,代办方式 | 0 | 是 | 临时居民身份证 | 2 | 3个月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2 | 损坏异地换领居民身份证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损坏异地换领居民身份证 | 损坏异地换领居民身份证 | 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通定〔34〕号) (一)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 1、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 承诺件 | 7 |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7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是 | 全国,全区 | 是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需要采集申请人指纹信息及现场人像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 | 5年、10年、20年、长期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3 | 丢失异地补领居民身份证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丢失异地补领居民身份证 | 丢失异地补领居民身份证 | 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通字[34号]) (一)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 1、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满足下列申请条件之一,予以办理: 1.外省户籍人员,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自治区办理《居住证》,,经原籍公安机关审核符合补领、换领条件的。 2、具有宁夏户籍人员离开原籍到外市县居住、就业的。 3、.居民身份证丢失、损坏需要换领的。 | 承诺件 | 7 |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7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是 | 全国,全区 | 是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需要采集办理人指纹信息及现场人像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 | 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4 |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 否 |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通字[34号]) (二)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制度 1、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带有照片的合法有效证件之一,到居住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 | 即办件 | 1 |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是 | 全国,全区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需要登记本人指纹信息,采取现场人像。 | 是 |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 | 1 | 无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5 | 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 | 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 | 否 |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通字[34号]) (三)建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制度 1、设立丢失招领窗口。在全国公安派出所、户政办证大厅设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负责接收群众捡拾到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丢失居民身份证的人员。 | 即办件 | 1 |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是 | 全国,全区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核验身份 | 是 | 无 | 1 | 无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6 | 有效期满异地换领居民身份证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有效期满异地换领居民身份证 | 有效期满异地换领居民身份证 | 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通定〔34〕号) (一)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 1、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满足下列申请条件之一,予以办理: 1.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具有宁夏外户籍的公民(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证件严重损坏时可申请补领、换领。 3.居民身份证丢失、损坏需要补、换领的。 | 承诺件 | 7 |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5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是 | 全国,全区 | 是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采集指纹信息及现场人像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 | 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7 | 户口登记出生日期更正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户口登记出生日期更正 | 户口登记出生日期更正 | 否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一百零六条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户口登记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按本规定更正出生日期。 (一)未满18周岁的,持《出生证》、《接种卡》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更改户口主要项目申请表》后逐级报批。如发现《出生证》、《接种卡》是补办的,须同时提供住院生产或接种记录复印材料,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签署意见,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 (二)已满18周岁的,如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予以办理,或只能提供其它证明材料的,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填写《更改户口主要项目申请表》经二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 (三)对于已有社会经历的人变更年龄的,确应公安机关登记错误的,经过核实后,予以变更。对于不能提供充足的变更理由,时间跨度大的,原则上不予变更。 (四)已办理过跨省迁移的,原则上不予办理更改区内迁移,由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提供原始户籍档案资料的,可以予以变更。 (五)父母、兄弟姐妹之间年龄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变更。 另在对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始出生证明材料、原始户籍登记资料等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资料及相关证明,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后,经派出所审核,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 第一百零六条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正出生日期的,按照《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规定办理。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一百零五条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户口登记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按本规定更正出生日期: (一)未满18周岁的,持《出生证》、《接种卡》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户口登记主要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后逐级报批。如发现《出生证》、《接种卡》是补办的,须同时提供住院生产或接种记录复印材料,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 (二)已满18周岁的,如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予以办理,或只能提供其它证明材料的,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填写《户口登记主要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 (三)对于已有社会经历的人变更年龄的,确应公安机关登记错误的,经过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对于不能提供充足的变更理由,时间跨度大的不予变更。 (四)已办理过跨省迁移的不予更正;区内迁移,由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提供原始户籍档案资料的,可以予以更正。 (五)父母、兄弟姐妹之间年龄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 另在对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始出生证明材料、原始户籍登记资料等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资料及相关证明,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后,经派出所审核,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 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正出生日期的,按照《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规定办理,并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 | 承诺件 | 7 | 工作日 | 无 | 7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派出所核实信息。 | 是 | 居民户口簿 | 1 | 长期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8 | 户口登记服务处所变更更正 | 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变更更正其他项目 | 户口登记服务处所变更更正 | 否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由本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由本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 即办件 | 1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1 | 涉及户籍业务需现场办理 | 是 | 居民户口簿 | 1 | 无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9 | 户口登记婚姻状况变更更正 | 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变更更正其他项目 | 户口登记婚姻状况变更更正 | 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一)在国内结婚或离婚的,提供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二)在国外结婚或离婚的,提供加盖自治区外办翻译部门公章的国外《结婚证》或《离婚证》翻译件; (三)在港澳结婚或离婚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四)在台湾结婚或离婚的,提供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公民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 | 即办件 | 1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1 | 涉及户籍业务需现场办理 | 是 | 居民户口簿 | 1 | 无 | 是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20 | 户口登记兵役状况变更更正 | 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变更更正其他项目 | 户口登记兵役状况变更更正 | 否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六章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第一百一十二条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由本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六章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由本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 即办件 | 1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1 | 涉及户籍业务需现场办理 | 是 | 居民户口簿 | 1 | 无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21 | 户口登记文化程度变更更正 | 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变更更正其他项目 | 户口登记文化程度变更更正 | 否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一百一十二条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由本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由本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 即办件 | 1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1 | 涉及户籍业务需现场办理 | 是 | 居民户口簿 | 1 | 长期 | 是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22 | 户口登记籍贯更正 | 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更正籍贯 | 户口登记籍贯更正 | 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五十八条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一般填写婴儿祖父的经常居住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一般随父亲籍贯确定。籍贯,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县,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第五十九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应当对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户口簿登记项目进行逐项核对,有错误的,当场要求更正;确认无误的,由户主或本人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因公民的籍贯确实登记错误,能够提供确凿依据的可申请变更。 | 即办件 | 1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1 | 涉及户籍业务需现场办理 | 是 | 居民户口簿 | 1 | 无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23 | 公民姓名变更(未满18周岁)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公民姓名变更 | 公民姓名变更(未满18周岁) | 否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一百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 (一)十六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 (二)年满十六周岁的人,要变更现有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的,以一次为限,经派出所审批后,才可给予更正。 (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变更。 (四)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五)姓名在更改后,仍应将原名作为曾用名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保留,以备日后查考。 属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到场协商确认一致,才可变更;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如其监护人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一百条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 (一)十六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监护人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派出所审核办理)。 (二)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申请变更现有姓名,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以一次为限,经派出所申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正。 (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变更。 (四)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五)姓名在更改后,仍应将原名作为曾用名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保留,以备日后查证。 (六)曾在公安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有据可查的,可添加曾用名。 | 即办件 | 20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不见面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0 | 是 | 居民户口簿 | 1 | 无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24 | 公民姓名变更(已满18周岁)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公民姓名变更 | 公民姓名变更(已满18周岁) | 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一百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 (一)十六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 (二)年满十六周岁的人,要变更现有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的,以一次为限,经派出所审批后,才可给予更正。 (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变更。 (四)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五)姓名在更改后,仍应将原名作为曾用名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保留,以备日后查考。 属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到场协商确认一致,才可变更;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如其监护人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一百条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 (一)十六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监护人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派出所审核办理)。 (二)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申请变更现有姓名,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以一次为限,经派出所申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正。 (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变更。 (四)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五)姓名在更改后,仍应将原名作为曾用名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保留,以备日后查证。 (六)曾在公安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有据可查的,可添加曾用名。 | 承诺件 | 7 | 工作日 | 无 | 7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辖区派出所核实身份信息。 | 是 | 居民户口簿 | 1 | 无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25 | 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公民户口恢复登记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恢复申报 | 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公民户口恢复登记 | 否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四十七条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四十七条 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 承诺件 | 5 | 工作日 | 无 | 5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2 | 必须进行人像信息采集比对重户 | 是 | 户口簿 | 1 | 长期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26 | 港、澳、台胞恢复户口登记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恢复申报 | 港、澳、台胞恢复户口登记 | 否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四十五条公民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向合法稳定住所、单位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旅行证; (二)户口注销证明或原始户籍登记; (三)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 申报异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公安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具有华侨身份的不适用此条规定。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四十五条 公民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向合法稳定住所、单位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 承诺件 | 1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2 | 采集人像信息,核对人员身份 | 是 | 居民户口簿 | 1 | 长期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27 | 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恢复申报 | 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 否 | 【部门规章】《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四十六条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 区内之前因判刑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在原户口注销地已不具备落户条件、要求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凭本人书面申请、释放(含假释)证明、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结婚证等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情况证明、稳定住所及生活来源证明等相关材料,报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部门规章】《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四十六条 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 区内之前因判刑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在原户口注销地已不具备落户条件、要求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凭本人书面申请、释放(含假释)证明、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结婚证等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情况证明、稳定住所及生活来源证明等相关材料,报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 承诺件 | 5 | 工作日 | 无 | 5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2 | 必须采集人像信息进行比对重户 | 是 | 居民户口簿 | 1 | 长期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28 | 出国(出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登记(取得台湾定居资格)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 出国(出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登记(取得台湾定居资格) | 否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六十八条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外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护照、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定居国外(港澳)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住在国(地区)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六十八条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外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护照、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定居国外(港澳)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住在国(地区)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 即办件 | 20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不见面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0 | 是 | 户口注销(户口簿上加盖注销章),收缴身份证 | 1 | 无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29 | 出国(出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登记(取得香港澳门定居资格)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 出国(出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登记(取得香港澳门定居资格) | 否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六十八条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外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护照、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定居国外(港澳)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住在国(地区)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六十八条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外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护照、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定居国外(港澳)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住在国(地区)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 即办件 | 1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涉及户籍业务需现场办理 | 是 | 户口注销(户口簿上加盖注销章) | 1 | 无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30 | 出国(出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登记(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 出国(出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登记(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 | 否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六十七条已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 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批准复籍证明,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特殊情况下,也可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六十七条 已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 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批准复籍证明,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特殊情况下,也可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即办件 | 1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涉及户籍业务需现场办理 | 是 | 户口注销(户口簿加盖注销章,收缴身份证) | 1 | 无 | 否 | 是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31 | 退伍、转业及离退休军人落户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市(内)外迁入 | 退伍、转业及离退休军人落户 | 否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四十四条复员、转业的军人,应当由本人凭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复员证或转业证、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等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补录)户口登记。服现役的公民被军队退回、除名、开除军籍的,本人应当凭部队或者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四十四条 复员、转业的军人,应当由本人凭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复员证或转业证、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等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补录)户口登记 | 承诺件 | 20 | 工作日 | 无 | 15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核验退伍军人事材料 | 是 | 户口簿 | 1 | 长期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32 | 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户口登记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补登、补录 | 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户口登记 | 否 | 【规范性文件】《民政厅公安厅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民发〔2015〕92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6〕158号) 第十二条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公安机关在三个月内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无法甄别身份的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人员,经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申请,可在公安派出所为监护单位设置的集体户上为申请的流浪乞讨人员办理落户手续。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公安机关在三个月内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无法甄别身份的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人员,经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申请,可在公安派出所为监护单位设置的集体户上为申请的流浪乞讨人员办理落户手续。 | 承诺件 | 7 | 工作日 | 无 | 7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2 | 采集人像信息进行比对核查身份信息。 | 是 | 居民户口簿 | 1 | 无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33 |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私自收养未办理收养登记的)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补登、补录 |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私自收养未办理收养登记的) | 否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6]158号) 第六条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弃婴、孤儿)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弃婴、孤儿)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应凭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警务室民警的调查报告,公安机关在公安打拐系统中进行比对报告、抽取血样进行DNA检测结果,排除拐卖、失踪儿童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方可办理落户手续。本办法施行后,对公民不符合《收养法》私自收养子女(弃婴、孤儿)的,应主动将弃婴或孤儿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公安派出所为其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私自收养但未办理收养证的无户人员申请落户 | 承诺件 | 7 | 工作日 | 无 | 7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2 | 采集人像信息,核对人员身份 | 是 | 居民户口簿 | 1 | 长期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公安局窗口(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可乘3路公交至发改局站下车。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34 |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批准户口登记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补登、补录 |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批准户口登记 | 否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五十二条获准取得中国国籍的公民,应当由本人持批准入籍通知书,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获准取得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 | 承诺件 | 1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2 | 采集人像信息,核对人员身份 | 是 | 居民户口簿 | 1 | 长期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公安局窗口(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可乘3路公交至发改局站下车。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35 | 其他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补登、补录 | 其他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 | 否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6〕158号) 第十三条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在派出所设置的社区集体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现有监护人或监护单位的可提出申请。 | 承诺件 | 7 | 工作日 | 无 | 7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2 | 现场核实 | 是 | 居民户口簿 | 1 | 长期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公安局窗口(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可乘3路公交至发改局站下车。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36 |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非私自收养已办理收养登记的)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补登、补录 |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非私自收养已办理收养登记的) | 否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6]158号) 第六条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弃婴、孤儿)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弃婴、孤儿)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应凭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警务室民警的调查报告,公安机关在公安打拐系统中进行比对报告、抽取血样进行DNA检测结果,排除拐卖、失踪儿童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方可办理落户手续。本办法施行后,对公民不符合《收养法》私自收养子女(弃婴、孤儿)的,应主动将弃婴或孤儿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公安派出所为其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非私自收养以办理收养登记的无户人员。 | 承诺件 | 7 | 工作日 | 无 | 7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2 | 见面核验。 | 是 | 居民户口簿 | 1 | 长期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公安局窗口(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可乘3路公交至发改局站下车。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37 | 农村地区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户口登记恢复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补登、补录 | 农村地区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户口登记恢复 | 否 |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6〕158号) 第九条农村地区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农村地区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无户人员。 | 承诺件 | 7 | 工作日 | 无 | 7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2 | 必须进行人像信息采集确定身份 | 是 | 户口簿 | 1 | 长期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38 | 收养子女户口落户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收养子女户口落户 | 收养子女户口落户 | 否 |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6]158号) 第四条公民依法收养未申报出生登记的无户人员,监护人或收养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收养登记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四十条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负责人持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四十一条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司法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已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证的弃婴可办理申请落户。 | 即办件 | 7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调查核实具体情况 | 是 | 居民户口簿 | 1 | 长期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公安局窗口(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可乘3路公交至发改局站下车。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39 | 公民性别变更更正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公民性别变更更正 | 公民性别变更更正 | 否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九十六条公民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副项变更可在派出所直接办理,主项变更需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性别、民族成分变更需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一百零九条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未成年人还应提供其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国内三级医院出具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 | 即办件 | 7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涉及户籍业务需现场办理 | 是 | 居民户口簿 | 1 | 无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40 | 公民添加曾用名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公民添加曾用名 | 公民添加曾用名 | 否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一百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 (一)十六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监护人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派出所审核办理)。 (二)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申请变更现有姓名,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以一次为限,经派出所申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正。 (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变更。 (四)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五)姓名在更改后,仍应将原名作为曾用名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保留,以备日后查证。 (六)曾在公安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有据可查的,可添加曾用名。 属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到场协商确认一致,才可变更;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如其监护人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曾在公安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有据可查的公民。 | 即办件 | 1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涉及户籍业务需现场办理 | 是 | 居民户口簿 | 1 | 长期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41 | 公民参军入伍户口注销登记 | 户口注销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公民参军入伍户口注销登记 | 公民参军入伍户口注销登记 | 否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六十四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家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在批准入伍之日起半年内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 第六十五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经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直接注销其户口。 公安机关发现服现役公民未注销户口的,调查核实后,经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直接注销其户口。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已参军入伍的人员可申请注销户口。 | 即办件 | 1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1 | 涉及户籍业务需现场办理 | 是 | 户口簿(户口簿加盖注销章) | 1 | 长期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42 | 农村地区分户登记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农村地区分户登记 | 农村地区分户登记 | 否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稳定住所内的、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一个家庭分居数处且不在一起生活的,应当分别立户。 针对农村分户立户明确如下: (一)提供分别居住的房屋所有权等相关合法凭证的同户人,可予以单独立户;涉及征地拆迁等相关事宜的,依据当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二)子女已结婚成家,且有单独合法稳定住所,可以予以单独立户。 (三)对30周岁以上尚未结婚的人要求分户的,考虑到农村的实际情况,凡符合单独生活条件的,可以予以分户。需提供的材料是: 1、村委会提供单独生活证明。 2、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一)分别居住的房屋所有权等相关合法凭证的同户人,可予以单独立户。 (二)子女已结婚成家,且有单独合法稳定住所,可以予以单独立户。 (三)对30周岁以上尚未结婚的人要求分户的,考虑到农村的实际情况,凡符合单独生活条件的,可以予以分户。 | 即办件 | 1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涉及户籍业务需现场办理 | 是 | 居民户口簿 | 1 | 无 | 是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43 | 单位集体户立户登记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单位集体户立户登记 | 单位集体户立户登记 | 否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居住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且相互之间无家庭成员关系的职工; (三)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四)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居住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且相互之间无家庭成员关系的职工; (三)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 即办件 | 1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涉及户籍业务需现场办理 | 是 | 居民户口簿 | 1 | 无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 (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44 | 户口登记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户口登记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 户口登记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 否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一百零八条公民民族成分经确认后,一般不得变更。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更正其民族成份。若需进行民族变更,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族事务部门申请,公安机关按照民族事务部门审批意见,逐级上报审批办理。 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一次。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公民民族成份需进行变更的或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 | 承诺件 | 7 | 工作日 | 无 | 7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辖区派出所需核查身份信息。 | 是 | 居民户口簿 | 1 | 长期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45 | 居住证申领 | 核发居住证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居住证申领 | 居住证申领 | 否 | 【地方性法规】2017年3月自治区政府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宁政发[2017]24号) 第三章第十三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含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含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 承诺件 | 15 | 工作日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5 | 工作日 | 《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受理,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领取凭证》,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否 | 管辖权限不同 | 是 | 不见面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0 | 是 | 居住证 | 2 | 一年 | 是 | 否 | 现常住地派出所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46 | 居住证签注 | 核发居住证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居住证签注 | 居住证签注 | 否 | 【地方性法规】2017年3月自治区政府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宁政发[2017]24号) 第五章第二十六条居住证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地方政府规章】2017年3月自治区政府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居住证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 承诺件 | 15 | 工作日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5 | 工作日 | 《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受理,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领取凭证》,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否 | 管辖权限不同 | 是 | 不见面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0 | 是 | 居住证签注 | 2 | 一年 | 是 | 是 | 常住地派出所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47 | 居住登记信息注销 | 核发居住证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居住登记信息注销 | 居住登记信息注销 | 否 | 【地方性法规】2017年3月自治区政府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宁政发[2017]24号) 第二章第十一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在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变更登记。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注销居住信息本人 | 即办件 | 15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否 | 管辖权限不同 | 是 | 不见面审批 | 快递方式^代办方式 | 0 | 是 | 无 | 是 | 是 | 现常住地派出所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48 | 居住证补领 | 核发居住证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居住证补领 | 居住证补领 | 否 | 【地方性法规】2017年3月自治区政府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宁政发[2017]24号) 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按规定变更更正的,以及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丢失的,原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补领手续。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地方政府规章】2017年3月自治区政府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按规定变更更正的,以及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丢失的,原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补领手续。 | 承诺件 | 15 | 工作日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10 | 工作日 | 《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受理,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领取凭证》,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否 | 管辖权限不同 | 是 | 不见面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0 | 是 | 居住证 | 2 | 一年 | 是 | 是 | 现常住地派出所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49 | 出租房屋登记 | 核发居住证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出租房屋登记 | 出租房屋登记 | 否 | 【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2017年3月自治区政府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及出租房屋信息报送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或者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自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或者公安派出所。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 | 即办件 | 15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在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变更登记。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否 | 管辖权限不同 | 是 | 不见面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0 | 是 | 无 | 是 | 是 | 现常住地派出所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50 | 临时身份证明 | 其他户口登记服务事项 | 《宁夏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多于《国家级基本目录》的事项 | 开具户籍类证明 | 临时身份证明 | 否 |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具有宁夏户籍并已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人员,因急用证件的。 | 即办件 | 1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是 | 全国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不见面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0 | 是 | 3个月 | 否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
| 51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 其他户口登记服务事项 | 《宁夏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多于《国家级基本目录》的事项 | 开具户籍类证明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 否 |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1、宁夏籍居民,有过户籍登记项目变更记录的; 2、有开具户口登记主项变更更正证明的需求。 | 即办件 | 1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是 | 全国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1 | 涉及户籍业务需现场办理 | 是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 1 | 无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52 | 亲属关系证明 | 其他户口登记服务事项 | 《宁夏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多于《国家级基本目录》的事项 | 开具户籍类证明 | 亲属关系证明 | 否 |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曾经系同户人员,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 | 即办件 | 1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关于印发<宁夏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公通〔2017〕136号) 第十一条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申请时根据登记掌握的信息,当场出具证明; 不能当场出具的,要尽快开展调查核实,据实出具。原则上,调查核实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 是 | 全国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不见面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0 | 是 | 亲属关系证明 | 1 | 无 | 是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53 | 户口簿遗失补发 | 其他户口登记服务事项 | 《宁夏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多于《国家级基本目录》的事项 | 户口簿换补领 | 户口簿遗失补发 | 否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公安机关凭户主申请和户主身份证或户主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人和户主的身份证,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核实后,给予补发,并登记补打时间(告知群众半年内不再补发)。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公安机关凭户主申请和户主身份证或户主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人和户主的身份证,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核实后,给予补发,并登记补打时间(告知群众半年内不再补发)。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 | 即办件 | 1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是 | 全国 | 是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1 | 涉及户籍业务需现场办理 | 是 | 居民户口簿 | 1 | 长期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54 |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户口迁移 | 其他户口登记服务事项 | 《宁夏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多于《国家级基本目录》的事项 | 户口簿换补领 |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户口迁移 | 否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一百二十条户口准迁证、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日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签发机关申请补发、换发。 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换发,并注明开具日期。补发、换发前,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持证人落户情况,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等材料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已办理过户口迁移证,但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未在迁入地落户需要补办的。 | 即办件 | 1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是 | 全国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确认身份信息 | 是 | 户口迁移证 | 1 | 准迁证有效期限40天,迁移证有效期限30天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55 | 注销户口证明 | 其他户口登记服务事项 | 《宁夏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多于《国家级基本目录》的事项 | 开具户籍类证明 | 注销户口证明 | 否 |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户口已注销需要相关证明材料。 | 即办件 | 1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关于印发<宁夏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公通〔2017〕136号) 第十一条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申请时根据登记掌握的信息,当场出具证明; 不能当场出具的,要尽快开展调查核实,据实出具。原则上,调查核实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 是 | 全国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不见面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0 | 是 | 注销户口证明 | 1 | 无 | 是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56 | 执业律师信息查询 | 执业律师信息查询 | 宁夏和《国家级基本目录》仅有主项,无子项和业务办理项的,平移该主项至子项和业务办理项 | 执业律师信息查询 | 执业律师信息查询 | 否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要求查询有关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立案通知书(应提供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要求查询有关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立案通知书,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 | 即办件 | 20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核验证件 | 是 | 无 | 否 | 是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57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宁夏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多于《国家级基本目录》的事项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否 | 【部门法规】公安部等十二部门于2016年8月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厅2017年3月21日印发《宁夏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需要公安机关出具公民个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情形: (一)因从事某种特定职业或行业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条件,公民本人提出申请的;(二)因出国(境)、诉讼需要,公民本人提出申请的;(三)因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需要,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四)因服兵役、入党、招警(含警察院校招生)、招录公务员、从事航空招飞特殊职业等政审考察需要,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的;(五)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需要出具证明的情形。 虽无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但公民确有正当事由,需要公安机关出具本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公安机关也可以视情出具,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 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外,公安机关不受理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提出的申请,以及公民针对他人提出的申请。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工作规定(试行)》 第八条 自治区内户籍人口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人户分离的户籍人口,也可以由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在本地居住期满一年的外省(区、市)流动人口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不具备证明出具条件的,应告知其向户籍地公安机关申请。 | 即办件 | 20 |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1 | 工作日 | 《宁夏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工作规定(试行)》第十五条 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能够当场出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因调查核实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7个工作日,同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向其他司法机关核查的,核查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 是 | 全国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否 |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 是 | 不见面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0 | 是 | 关于XX的证明 | 1 | 无 | 否 | 是 | 户籍地派出所 | 周一到周五,夏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58 | 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公民注销户口登记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恢复申报 | 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公民注销户口登记 | 否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六十二条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宣告失踪不再注销户口:《关于对失踪人员及宣告失踪人员不再办理注销户口登记意见的批复》(公治〔2018〕694号)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公民。 | 即办件 | 1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涉及户籍业务需现场办理 | 是 | 户口注销(户口簿加盖注销章),收缴身份证。 | 1 | 无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59 | 公民死亡户口注销登记 | 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公民死亡户口注销登记 | 公民死亡户口注销登记 | 否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六十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应当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委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民在国(境)外死亡的,申报人需提交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加盖具备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的翻译件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 (三)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五)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应当在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页加盖户口注销章,注明死亡时间、原因,并缴销其居民身份证。单独立户的死亡人员,还应当缴销其居民户口簿,并开具死亡注销户籍证明。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公民死亡 | 即办件 | 20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不见面审批 | 快递方式^代办方式 | 0 | 是 | 户口注销(户口簿加盖注销章),收缴居民身份证 | 1 | 无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60 | 国(境)外死亡公民注销户口登记 | 户口注销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死亡注销户口 | 国(境)外死亡公民注销户口登记 | 否 |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六十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应当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委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民在国(境)外死亡的,申报人需提交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加盖具备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的翻译件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公民在国外死亡的需要注销户口的。 | 即办件 | 1 | 工作日 | 无 | 1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1 | 涉及户籍业务需现场办理 | 是 | 户口注销(户口簿加盖注销章,收缴居民身份证) | 1 | 无 | 是 | 是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61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 | 《宁夏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多于《国家级基本目录》的事项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 | 否 | 【行政法规】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2025年国务院令第799号) | 无 | 其他 | 县级 | 为确保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信息登记的顺利进行,请您仔细阅读以下须知: 一、填报人需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准确,公安机关将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未按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公安机关将按照《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相应条款予以处罚。 二、请您准备好如下材料(红色为必填项)。 1)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 2)系统名称、场所类型(场所类型为交通工具的,需填报交通工具类型、交通工具数量)、行政区划、街道/乡镇、具体地址、公共安全区域图像采集设备数量、具备抓拍图片功能的图像采集设备、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限(需填报存储期限大于等于90天、小于30天的图像采集设备数量)、安全负责人姓名、安全负责人手机号。 3)公共安全区域图像采集设备数量、交通工具数量、安全负责人手机号码等项目请填写阿拉伯数字。 4)填报上传《附件:图像采集设备信息表.xls》时,请删除表中的填报示例数据。 三、您的备案申请由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查,您可在“业务查询”模块查看备案审查进度。 四、备案成功后,将会为您生成相应的系统备案编号,您可通过本平台进行查看。 五、如您的备案业务审查不通过,需要补充备案材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完善材料;逾期未补充完善材料的,将终止本次备案程序。 | 承诺件 | 20 |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具体条款为 第三十二条。 | 15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不见面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0 | 是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编号 | 1 | 相关信息变更前有效 | 否 | 否 | 泾源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公安局窗口(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可乘3路公交至发改局站下车。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
| 62 |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备案 |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备案 | 《宁夏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多于《国家级基本目录》的事项 |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备案 |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备案 | 否 | 【行政法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 无 | 其他 | 县级 | 购买条件: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运输条件: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 承诺件 | 5 | 工作日 |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5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 | 是 | 全区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综合代办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领取购买运输证 | 是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 1 |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 否 | 否 | 泾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公室201室(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5号),可乘3路公交至公安局站下车。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63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章刻制备案 | 《宁夏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多于《国家级基本目录》的事项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章刻制备案 | 否 |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定》; | 无 | 其他 | 县级 | 一、新刻公章: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3.刻制单位内部印章需单位介绍信;4.法人如不能到场,需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法人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5.刻制分公司或下级单位印章需总公司、上级单位介绍信:6.刻制收费专用章需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的证明或介绍信。 二、变更公章: (一)法定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法定名称公章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变更文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变更法定名称后的相关登记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变更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非独立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或企业应出具股东决议书及股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联名签字盖章。 7、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遗失重新刻制公章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的书面遗失情况说明。法人企业应有股东签名或盖章,并附股东身份证明; 2、企业需出具工商部门近日《企业基本信息》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所在地区的市级报刊公开声明原公章作废证明1份;4、相关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6、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被抢、被盗重新刻制公章 1、报案证明(受案回执)及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法人企业应有股东签名或盖章,并附股东身份证明; 3、所在地区的市级报刊公开声明原公章作废证明1份; 4、相关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6、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损坏重新刻制公章 1、须持已损坏的原公章; 2、按照新刻公章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3、交旧章领新章。 | 即办件 | 1 | 工作日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 1 | 工作日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综合代办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需要法人、自然人或者代办人签字确认。 | 是 | 公章备案登记单 | 1 | 长期有效 | 是 | 否 | 泾源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公安局窗口(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可乘3路公交至发改局站下车。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64 | 收购废旧金属备案 | 收购废旧金属备案 | 《宁夏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多于《国家级基本目录》的事项 | 收购废旧金属备案 | 收购废旧金属备案 | 否 | 【部门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70号)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 无 | 其他 | 县级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公安部令16号) 第四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 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 承诺件 | 20 |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节 期限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5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需要准备材料现场办理 | 是 | 收购废旧金属备案 | 1 | 长期有效 | 否 | 否 | 泾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公室201室(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5号),可乘3路公交至公安局站下车。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65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备案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备案 | 《宁夏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多于《国家级基本目录》的事项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备案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备案 | 否 | 【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易制爆危险管理办法》 | 无 | 其他 | 县级 | 从业单位先备案单位、人员、库房,审批成功后可购销; | 承诺件 | 5 | 工作日 |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 5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否 | 县级公安机关两级受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涉及纸质版审核盖章。 | 是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证明 | 1 | 本批次 | 否 | 否 | 泾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公室201室(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5号),可乘3路公交至公安局站下车。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66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接待训练、比赛等射击活动备案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接待训练、比赛等射击活动备案 | 《宁夏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多于《国家级基本目录》的事项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接待训练、比赛等射击活动备案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接待训练、比赛等射击活动备案 | 否 | 【地方性法规】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 第十九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接待训练、比赛等射击活动,应当事先将批准文件、来访单位、抵离时间、携枪数量、《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管理措施等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 无 | 其他 | 县级 |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法律要求。 | 承诺件 | 20 | 工作日 |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5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否 | 暂时未开通大厅服务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枪支弹药携带许可证》审核。 | 是 | 否 | 否 | 泾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公室201室(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5号),可乘3路公交至公安局站下车。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67 | 单位国际联网备案 | 国际联网备案 | 宁夏有子项,且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 | 单位国际联网备案 | 单位国际联网备案 | 否 | 【行政法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本市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互联单位等 | 承诺件 | 20 | 工作日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15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否 | 办理本事项系统涉及专用VPN通道,需要专人专办。 | 是 | 不见面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0 | 是 | 无 | 1 | 无 | 否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四楼网安大队(泾源县滨河路285号),可乘坐3路公交车到公安局站下车。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68 | 个人国际联网备案 | 国际联网备案 | 宁夏有子项,且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 | 个人国际联网备案 | 个人国际联网备案 | 否 | 【行政法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无 | 行政确认 | 县级 | 本市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 承诺件 | 20 | 工作日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15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否 | 办理本事项系统涉及专用VPN通道,需要专人专办。 | 是 | 不见面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0 | 是 | 电子号码 | 1 | 无 | 否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四楼网安大队(泾源县滨河路285号),可乘坐3路公交车到公安局站下车。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69 | 娱乐场所备案 | 娱乐场所备案 | 《宁夏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多于《国家级基本目录》的事项 | 娱乐场所备案 | 娱乐场所备案 | 否 | 【部门规章】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 无 | 其他 | 县级 | 【部门规章】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五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人数;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 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 承诺件 | 15 | 工作日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四条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 5 | 工作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 | 否 | 否 | 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其他类办理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 是 | 娱乐场所备案 | 1 | 无 | 是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公室201室(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5号),可乘3路公交至公安局站下车。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70 | 举办Ⅲ级(含)以下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举办Ⅲ级(含)以下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举办Ⅲ级(含)以下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否 | 1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承诺件 | 20 | 1 |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15 | 1 |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否 | 窗口办理 | 因设备受限,在原单位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否 | 焰火燃放许可证 | 否 | 否 | 泾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公室201室受理。(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5号)(可乘坐3路公交车在公安局公交站上下车)。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71 | 机动车登记(小客车外的为设区的市级权限) | 机动车登记 | 机动车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 | 机动车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 | 否 | 1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 承诺件 | 5 | 1 | 注册登记2个工作日、转让登记(转出、转入)3个工作日、转让登记(除转出、转入以外)1个工作日、变更登记(迁出、迁入)3个工作日、变更登记(除迁出、迁入以外)1个工作日、抵押登记1个工作日、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 | 1 | 1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是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否 | 窗口办理 | 因专业设备需在车管所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查验机动车,现场提交资料。 | 是 | 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临时行驶车号牌 | 是 | 否 | 泾源县轻工产业园区泾源县车管所(泾源县香水镇G344线嘉诚驾校旁),可乘坐1路公交车到嘉诚驾校站下车。 | 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每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下午14: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72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小客车外的为设区的市级权限)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 | 否 | 2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新车出口销售的; (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六) 对智能网联机动车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需要上道路行驶的。 对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规定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 即办件 | 3 | 1 |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 1 | 1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 | 否 | 是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否 | 窗口办理 | 因专业设备需在车管所办理 | 是 | 不见面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0 | 否 | 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 是 | 是 | 泾源县轻工产业园区泾源县车管所(泾源县香水镇G344线嘉诚驾校旁),可乘坐1路公交车到嘉诚驾校站下车。 | 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每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下午14: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73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 | 否 | 1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 即办件 | 1 | 1 | 对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1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否 | 窗口办理 | 因专业设备需在车管所办理 | 是 | 不见面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0 | 否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是 | 否 | 泾源县轻工产业园区泾源县车管所(泾源县香水镇G344线嘉诚驾校旁),可乘坐1路公交车到嘉诚驾校站下车 | 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每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下午14: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74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设区的市级权限)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 | 否 | 3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即办件 | 1 | 1 |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 1 | 1 |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 | 否 | 是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否 | 窗口办理 | 因专业设备需在车管所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 否 | 否 | 泾源县轻工产业园区泾源县车管所(泾源县香水镇G344线嘉诚驾校旁),可乘坐1路公交车到嘉诚驾校站下车。 | 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每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下午14: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75 |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设区的市级权限) |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设区的市级权限) | 否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有效期满、转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即办件 | 1 | 1 |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 1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否 | 窗口办理 | 因专业设备需在车管所办理 | 是 | 不见面审批 | 快递方式^代办方式 | 0 | 是 | 否 | 是 | 泾源县轻工产业园区泾源县车管所(泾源县香水镇G344线嘉诚驾校旁),可乘坐1路公交车到嘉诚驾校站下车。 | 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每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下午14: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76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否 | 2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承诺件 | 3 | 1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 3 | 1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否 | 窗口办理 | 因设备受限,在原单位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现场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 否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 否 | 否 | 泾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公室201室(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5号)(可乘坐3路公交车在公安局公交站上下车)。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77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宁夏和《国家级基本目录》仅有主项,无子项和业务办理项的,平移该主项至子项和业务办理项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否 | 2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或者启运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 承诺件 | 3 | 1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3 | 1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否 | 窗口办理 | 涉及敏感信息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是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 无 | 否 | 否 | 泾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公室201室(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5号)(可乘坐3路公交车在公安局公交站上下车)。 | 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每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下午14: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78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宁夏和《国家级基本目录》仅有主项,无子项和业务办理项的,平移该主项至子项和业务办理项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否 | 1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承诺件 | 5 | 1 |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3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是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 无 | 否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每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下午14: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79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宁夏和《国家级基本目录》仅有主项,无子项和业务办理项的,平移该主项至子项和业务办理项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否 | 1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即办件 | 5 | 1 |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1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是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 无 | 否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每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下午14: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80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否 | 3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四)有专人管养犬只;(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独立的居所。 | 承诺件 | 20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是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否 | 窗口办理 | 因设备受限,在原单位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核实材料原件。 | 是 | 养犬登记证 | 是 | 否 | 泾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公室201室(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5号)(可乘坐3路公交车在公安局公交站上下车)。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81 | 非机动车登记(县级权限) | 非机动车登记 | 非机动车登记(县级权限) | 非机动车登记(县级权限) | 否 | 1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即办件 | 20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否 | 窗口办理 | 因专业设备需在车管所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需要现场查验非机动车。 | 是 | 非机动车牌照 | 否 | 否 | 泾源县轻工产业园区泾源县车管所(泾源县香水镇G344线嘉诚驾校旁),可乘坐1路公交车到嘉诚驾校站下车。 | 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每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下午14: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82 | 普通护照加注(县级) | 普通护照签发 | 普通护照签发(县级) | 普通护照签发(县级)申请加注 | 否 | 2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无法证明身份的;(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 承诺件 | 15 | 1 |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7 | 1 | 居民在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普通护照。跨省异地申请普通护照的签发时限为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是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现场采集指纹等信息。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 否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83 | 普通护照换发或补发(县级) | 普通护照签发 | 普通护照签发(县级) | 普通护照签发(县级)申请换发或补发 | 否 | 2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无法证明身份的;(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 承诺件 | 15 | 1 |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7 | 1 | 居民在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普通护照。跨省异地申请普通护照的签发时限为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是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现场采集指纹等信息。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 否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84 | 往来港澳人才签注签发(县级)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往来港澳签注签发(县级) | 往来港澳签注签发(人才签注-县级) | 否 | 4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承诺件 | 7 | 1 | 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内地居民因赴港澳地区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 5 | 1 | 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内地居民因赴港澳地区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 否 | 是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现场采集个人信息。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 | 否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85 | 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补发(县级)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县级) | 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 否 | 5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承诺件 | 7 | 1 | 承诺审批时限: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内地居民因赴港澳地区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 5 | 1 | 承诺审批时限: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内地居民因赴港澳地区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 否 | 是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现场采集个人指纹等信息。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 | 否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86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内地换发补发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内地换发补发申请)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内地换发补发申请)-申请换补发 | 否 | 3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承诺件 | 7 | 1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因所在地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 5 | 1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因所在地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 否 | 是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现场采集指纹等个人信息。 | 否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否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87 | 在大陆换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大陆换补发)(县级) | 在大陆换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否 | 3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 承诺件 | 7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7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否 | 是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现场采集个人信息。 | 是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否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88 | 在大陆补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大陆换补发)(县级) | 在大陆补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否 | 3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 承诺件 | 7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7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否 | 是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现场采集个人信息。 | 是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否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89 | 购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 宁夏和《国家级基本目录》仅有主项,无子项和业务办理项的,平移该主项至子项和业务办理项 | 购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 购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 否 | 1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承诺件 | 1 | 1 |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1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否 | 窗口办理 | 是 | 不见面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0 | 是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无 | 是 | 否 | 泾源县公安局二楼禁毒大队。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90 | 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 宁夏和《国家级基本目录》仅有主项,无子项和业务办理项的,平移该主项至子项和业务办理项 | 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 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 否 | 1 | 行政许可 | 县级 | 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 即办件 | 1 | 1 |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1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否 | 窗口办理 | 涉及敏感信息 | 是 | 不见面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0 | 是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无 | 是 | 否 | 泾源县公安局二楼禁毒大队。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91 |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宁夏和《国家级基本目录》仅有主项,无子项和业务办理项的,平移该主项至子项和业务办理项 |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 否 | 1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承诺件 | 1 | 1 |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 10 | 1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压缩时限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文件等。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否 | 窗口办理 | 涉及敏感信息 | 是 | 不见面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0 | 是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 无 | 是 | 否 | 泾源县公安局二楼禁毒大队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92 |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宁夏有子项,不对应《国家级基本目录》子项,保留宁夏子项 |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 否 | 1 | 行政许可 | 县级 |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 承诺件 | 3 | 1 |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2 | 1 |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否 | 窗口办理 | 涉及敏感信息 | 是 | 不见面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0 | 是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 无 | 是 | 否 | 泾源县公安局二楼禁毒大队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93 | 举办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举办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举办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否 | 3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 承诺件 | 7 | 1 |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3 | 1 |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否 | 窗口办理 | 因设备受限,在原单位办理 | 是 | 不见面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0 | 是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否 | 否 | 泾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公室201室(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5号)(可乘坐3路公交车在公安局公交站上下车)。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94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否 | 5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房屋建筑、消防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固定、合法的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必须依法通过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验收。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的出口; 2、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旅馆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其中二星级以上旅馆或者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必须另外设有专供旅客存放行李物品的寄件室和存放大宗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保险柜(箱),各楼层通道必须安装有安全监控设备; 3、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宿夜浴室以外的其他旅馆应当具备此条件; 4、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有符合系统安装要求的电脑、信息传输设备、线路,以及熟悉掌握信息录入操作业务的前台登记、管理人员。 | 承诺件 | 20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15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否 | 窗口办理 | 因设备受限,在原单位办理。 | 是 | 不见面审批 | 快递方式^代办方式 | 0 | 是 | 特种行业许可证 | 否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公室201室(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5号)(可乘坐3路公交车在公安局公交站上下车)。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95 | 县级行政区域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县级行政区域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县级行政区域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否 | 1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承诺件 | 3 | 1 |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 | 2 | 1 |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否 | 窗口办理 | 因设备受限,在原单位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 是 |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决定书 | 否 | 否 | 泾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公室201室(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5号)(可乘坐3路公交车在公安局公交站上下车)。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96 |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枪支许可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枪支许可 |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枪支许可 | 否 | 4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 承诺件 | 20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15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否 | 窗口办理 | 因设备受限,在原单位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申请人现场提交材料 | 是 | 批复文件 | 否 | 否 | 泾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公室201室(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5号)(可乘坐3路公交车在公安局公交站上下车)。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97 | 猎民配置枪支许可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猎民配置枪支许可 | 猎民配置枪支许可 | 否 | 4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是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猎区的猎民; 2、具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 3、有民事行为能力且经过专门用枪培训; 4、有合法用枪需求; 5、具备安全保管枪支的条件;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承诺件 | 20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10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否 | 窗口办理 | 因设备受限,在原单位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是 | 批复文件 | 否 | 否 | 泾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公室201室(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5号)(可乘坐3路公交车在公安局公交站上下车)。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98 | 牧民配置枪支许可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牧民配置枪支许可 | 牧民配置枪支许可 | 否 | 4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承诺件 | 20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10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否 | 窗口办理 | 因设备受限,在原单位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 是 | 批复文件 | 否 | 否 | 泾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公室201室(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5号)(可乘坐3路公交车在公安局公交站上下车)。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99 |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学习签注)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 |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学习签注) | 否 | 4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申请条件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 承诺件 | 7 | 1 |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 7 | 1 | 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前往台湾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是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现场采集指纹等信息。 | 是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否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00 |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定居签注)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 |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定居签注) | 否 | 4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 承诺件 | 7 | 1 |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 7 | 1 | 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前往台湾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是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现场采集指纹等信息。 | 是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否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01 |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乘务签注)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 |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乘务签注) | 否 | 2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 承诺件 | 7 | 1 |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 7 | 1 | 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前往台湾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是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现场采集指纹等信息。 | 是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否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02 |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商务签注)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 |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商务签注) | 否 | 4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 承诺件 | 7 | 1 |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 7 | 1 | 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前往台湾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是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现场采集指纹等信息。 | 是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否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03 |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个人旅游签注)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 |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个人旅游签注) | 否 | 2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申请条件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 承诺件 | 7 | 1 |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 7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是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现场采集指纹等信息。 | 是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否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04 |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应邀签注)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 |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应邀签注) | 否 | 4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 承诺件 | 7 | 1 |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 7 | 1 | 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前往台湾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是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现场采集指纹等信息。 | 是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否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05 |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探亲签注)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 |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探亲签注) | 否 | 3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申请条件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 承诺件 | 7 | 1 |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 7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是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现场采集指纹等信息。 | 是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否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06 |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其他签注)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 |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其他签注) | 否 | 4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 承诺件 | 7 | 1 |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 7 | 1 | 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前往台湾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是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现场采集指纹等信息。 | 是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否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07 |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团队旅游签注)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 | 前往台湾签注签发(县级-团队旅游签注) | 否 | 4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 承诺件 | 7 | 1 |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 7 | 1 | 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前往台湾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是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现场采集指纹等信息。 | 否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否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08 | 申请换发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县级) | 申请换发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否 | 4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1、申请条件。(1)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2)持证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3)持本式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的;(4)确需换发的其他情形。2、申请材料。除提交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二)往来台湾通行证补发1、申请条件。往来台湾通行证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需要补发的其他情形。2、申请材料。同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规定的申请材料。 | 承诺件 | 7 | 1 |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 7 | 1 | 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前往台湾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 | 否 | 是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现场采集指纹等信息。 | 是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否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 109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县级权限)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县级权限)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县级权限) | 否 | 2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即办件 | 5 | 1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1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是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否 | 窗口办理 | 因专业设备需在车管所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核查驾驶人相关条件,驾驶人现场提交资料。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 是 | 否 | 泾源县轻工产业园区泾源县车管所(泾源县香水镇G344线嘉诚驾校旁),可乘坐1路公交车到嘉诚驾校站下车。 | 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每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下午14: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10 | 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县级权限)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许可(县级权限) | 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县级权限) | 否 | 泾源县龙潭街三馆一中心五楼532办公室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申请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二)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三)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 承诺件 | 20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5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核实原始材料。 | 否 | 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 | 否 | 否 | 泾源县滨河路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可乘坐3路公交车在发改局公交站上下车)。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
| 111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否 | 5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即办件 | 20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1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不见面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0 | 是 | 批复文件 | 否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泾源县滨河路1号,可乘坐3路公交车在发改局公交站上下车。。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12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县级权限)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县级权限) | 否 | 2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承诺件 | 20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0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否 | 窗口办理 | 因场地受限,在原单位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审核公路部门是否审核审批 | 是 | 道路施工审批表 | 是 | 否 | 泾源县龙潭街交通管理大队(可乘坐1路公交车在绿洲豪庭公交站上下车向东步行100米)。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13 | 学生升学户口迁移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 学生升学户口迁移 | 否 | 2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即办件 | 1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是 | 户口迁移证 | 是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14 | 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户口迁移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 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户口迁移 | 否 | 2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即办件 | 1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是 | 户口迁移证 | 是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15 | 毕业生回原籍落户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 毕业生回原籍落户 | 否 | 2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即办件 | 1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 | 0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是 | 居民户口簿 | 是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16 | 学生就业户口迁移 | 户口迁移审批 | 宁夏和《国家级基本目录》仅有主项,无子项和业务办理项的,平移该主项至子项和业务办理项 |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 学生就业户口迁移 | 否 | 2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城市迁往城市的居民,符合当地迁移条件的 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 | 即办件 | 1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1 | 0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是 | 户口迁移证 | 30天 | 是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17 | 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移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 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移 | 否 | 2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即办件 | 1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 | 0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是 | 居民户口簿 | 是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18 | 夫妻投靠落户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 夫妻投靠落户 | 否 | 2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即办件 | 1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是 | 居民户口簿 | 是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19 |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 否 | 2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即办件 | 1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 | 0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是 | 居民户口簿 | 是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
| 120 |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 否 | 2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即办件 | 1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 | 0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是 | 居民户口簿 | 是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21 | 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等原因户口迁入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 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等原因户口迁入 | 否 | 2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即办件 | 1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 | 0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是 | 居民户口簿 | 是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22 | 社会公开招聘考试、选调生户口迁入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 社会公开招聘考试、选调生户口迁入 | 否 | 3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即办件 | 1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 | 0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是 | 居民户口簿 | 是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23 | 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户口迁入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 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户口迁入 | 否 | 2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即办件 | 1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 | 0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是 | 居民户口簿 | 否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24 | 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 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 否 | 2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即办件 | 1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 | 0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是 | 居民户口簿 | 否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25 | 个体工商户户口迁移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 个体工商户户口迁移 | 否 | 2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即办件 | 1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 | 0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否 | 居民户口簿 | 否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26 | 转业、退休军人家属和未婚子女随迁落户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县级权限) | 转业、退休军人家属和未婚子女随迁落户 | 否 | 2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即办件 | 1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 | 0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是 | 见一次面审批 | 1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是 | 居民户口簿 | 否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27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县级)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县级)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县级) | 否 | 1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 即办件 | 1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 | 0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通行证 | 否 | 否 | 泾源县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4(公安专区)(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1号)。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28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否 | 2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 承诺件 | 10 | 1 |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需要勘察核定行驶线路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5 | 1 |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需要勘察核定行驶线路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是 | 窗口办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根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和查验:查验运输车辆是否设置安装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识牌,是否配备了主管部门规定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是否有非法改装行为,轮胎花纹深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车辆定期检验周期的时间是否在有效期内。 | 是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 是 | 否 | 泾源县滨河路政务大厅一楼一窗受理(可乘坐3路公交车在发改局公交站上下车)。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
| 129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县级行政区域内)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县级行政区域内) | 否 | 1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 即办件 | 20 | 1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32号)有关规定和改革措施。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否 | 窗口办理 | 因场地受限,在原单位办理。 | 是 | 不见面审批 | 全程网办方式 | 0 | 是 | 危险化学品运输通行证 | 是 | 否 | 泾源县龙潭街交通管理大队(可乘坐1路公交车在绿洲豪庭公交站上下车步行100米)。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30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县级权限)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宁夏和《国家级基本目录》仅有主项,无子项和业务办理项的,平移该主项至子项和业务办理项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县级权限)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县级权限) | 否 | 1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 承诺件 | 15 | 1 |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 10 | 1 |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否 | 银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涉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现场收取材料,且有涉密材料。 | 否 | 准予施工通知书 | 无 | 是 | 否 | 泾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公室201室(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5号)(可乘坐3路公交车在公安局公交站上下车)。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 131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县级权限)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宁夏和《国家级基本目录》仅有主项,无子项和业务办理项的,平移该主项至子项和业务办理项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县级权限)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县级权限) | 否 | 1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 | 承诺件 | 15 | 1 |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 10 | 1 |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 否 | 否 |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 | 否 | 银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涉密) | 否 | 见一次面以上审批 | 1 | 现场收取材料,且有涉密材料。 | 否 | 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 | 无 | 是 | 否 | 泾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公室201室(固原市泾源县滨河路5号)(可乘坐3路公交车在公安局公交站上下车)。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冬季上午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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