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泾源县年人民政府征收公告,泾源县政府对该项目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登记复核,现将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位于泾源县香水镇下桥村,面积178.85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两项合计征地补偿费为11610元/亩(川地)。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关于国道344线青石嘴至泾源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方案补偿标准的通知》(泾政发[2014]36号)标准执行,涉及集体土地地上的房屋补偿以货币补偿的形式给与补偿。
三、养老保险保障
对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少于等于0.8亩的农民,按照《泾源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执行,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后顾之忧。
特此公告
泾源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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