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老龙潭烈士纪念亭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地移苗工作,县人民政府决定征用泾河源镇白面村、冶家村、龙潭村、余家村部分耕地约2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参照《泾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44线青石嘴至泾源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泾政发〔2014〕3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将具体征地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老龙潭烈士纪念亭基础设施项目
二、征收位置和范围:
老龙潭烈士纪念亭基础设施项目;东至泾河源大桥;西至老龙潭景区入口大门;南至泾河源镇至龙潭景区公路;北至龙潭村村道。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执行。
(二)苗木移植费:参照《泾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44线青石嘴至泾源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泾政发〔2014〕36号)文件执行。
四、征收期限:自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8日。
五、凡抢栽、抢建的种植物、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人的权利及义务:被征收人如对公告事项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请征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户于4月23日到被征地现场进行土地面积丈量,望知情的广大群众相互告知。逾期不到现场的以工作人员实际丈量面积为准。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泾源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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