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泾源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泾河源镇龙潭村土地10亩,建设龙潭村扶贫车间。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泾源县规划区内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泾政发〔2011〕79号)和《关于国道344线青石嘴至泾源段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泾政发〔2014〕36号)有关规定,现将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泾河源镇龙潭村扶贫车间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东至农户耕地;南至田间硬化道路;西至农户耕地;北至农户耕地。
三、补偿标准:
(一)房屋征收标准:按照《泾源县规划区内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泾政发〔2011〕79号)文件执行;
(二)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执行;
(三)苗木移植标准:参照《泾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44线青石嘴至泾源县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泾政发〔2014〕36号)文件执行。
四、征迁期限:自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25日。
五、被征农户请于4月1日到被征地现场进行房屋、土地面积丈量和苗木测算,望村委会和知情的广大群众相互告知,凡逾期不到现场的,以泾河源镇工作人员实际丈量测算面积为准。
六、被征收人的权利及义务:被征收人如对公告事项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的各种种植物、建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泾源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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