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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1/2019-00035
文号
泾政公字〔2019〕10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04-04
名称
征收公告
征收公告
日期:2019-04-04 来源: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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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做好泾源县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工程农村安全饮水维修工程泾源县农村饮水安全水源提升改造前期地质钻探工程预计永久性征用新民乡、泾河源镇、兴盛乡、香水镇、黄花乡、六盘山镇、大湾乡耕地约20亩,预计临时占用新民乡、泾河源镇、兴盛乡、香水镇、黄花乡、六盘山镇、大湾乡境内约45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参照《泾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44线青石嘴至泾源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泾政发〔20143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将具体征地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泾源县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工程农村安全饮水维修工程泾源县农村饮水安全水源提升改造前期地质钻探工程实施项目

二、征收位置和范围:

农村饮水工程管线途径乡镇(新民乡、泾河源镇、兴盛乡、香水镇、黄花乡、六盘山镇、大湾乡)需占用耕地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执行。

(二)苗木移植费:参照《泾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44线青石嘴至泾源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泾政发〔201436号)文件执行。

四、征收期限:201945日至20191120日。

五、本通告涉及临时占用土地,只补偿地面附着物,土地权属不变工程完工后,由农民继续耕种,土地不予补偿

、凡抢栽、抢建的种植物、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的权利及义务:被征收人如对公告事项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征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户于45日到被征地现场进行土地面积丈量,望知情的广大群众相互告知。逾期不到现场的以工作人员实际丈量面积为准。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泾源县人民政府

201932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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