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泾源县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工程、农村安全饮水维修工程、泾源县农村饮水安全水源提升改造前期地质钻探等工程,预计永久性征用新民乡、泾河源镇、兴盛乡、香水镇、黄花乡、六盘山镇、大湾乡耕地约20亩,预计临时占用新民乡、泾河源镇、兴盛乡、香水镇、黄花乡、六盘山镇、大湾乡境内约45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参照《泾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44线青石嘴至泾源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泾政发〔2014〕3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将具体征地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泾源县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工程、农村安全饮水维修工程、泾源县农村饮水安全水源提升改造前期地质钻探等工程实施项目
二、征收位置和范围:
农村饮水工程管线途径乡镇(新民乡、泾河源镇、兴盛乡、香水镇、黄花乡、六盘山镇、大湾乡)需占用耕地。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执行。
(二)苗木移植费:参照《泾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44线青石嘴至泾源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泾政发〔2014〕36号)文件执行。
四、征收期限:自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11月20日。
五、本通告涉及的临时占用土地,只补偿地面附着物,土地权属不变,工程完工后,由农民继续耕种,土地不予补偿。
六、凡抢栽、抢建的种植物、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的权利及义务:被征收人如对公告事项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请征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户于4月5日到被征地现场进行土地面积丈量,望知情的广大群众相互告知。逾期不到现场的以工作人员实际丈量面积为准。
九、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泾源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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