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4010/2020-00031 | 文号 | 泾政公字[2020]6号 | 生成日期 | 2020-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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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泾源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为加快我县应急指挥救援物资储备保障服务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泾源县支行等项目建设,县人民政府拟对香水镇大庄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面积241.47亩,用于泾源县城市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和泾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44线青石嘴至泾源段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泾政发〔2014〕36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现将具体征地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泾源县应急指挥救援物资储备保障服务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泾源县支行迁建等项目建设
二、征收地点:香水镇大庄村集体土地,东至县消防大队营房,西至大庄路东侧,北至龙潭街南侧,南至滨河路北侧。
三、土地及附着物、青苗费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执行;
(二)苗木移植费:参照《关于国道344线青石嘴至泾源段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泾政发〔2014〕36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费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中年产值测算标准执行。
四、征收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五、请征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户于4月1日到被征地现场进行土地面积丈量,并携带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证书,望知情的广大群众相互告知。逾期不到现场的以工作人员实际丈量面积为准。
六、此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栽、抢建的种植物、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的权利及义务:被征收人如对公告事项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泾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