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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泾源县轻工产业园区孵化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日期:2026-05-20    来源:泾源县轻工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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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5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8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泾源县轻工产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试行)》(简称《试行办法》)。为进一步优化园区营商环境,发挥孵化园培育初创小微企业、扶持创新创业的核心职能,我委结合实际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泾源县轻工产业园区孵化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试行办法》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园区管理、引导企业入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试行期间暴露出厂房租金标准偏高、与孵化园“扶初创、育小微”的职能定位不相匹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入驻企业经营负担,不利于中小微企业培育发展。为破解上述问题,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结合园区产业发展实际与企业诉求,启动本次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要求等,确保办法内容合法合规、符合县域产业发展实际。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优化租金标准,明确梯度扶持。调整厂房租赁计价方式,实行分周期阶梯租金政策,降低初创期企业租金成本,与孵化培育功能定位相契合;

(二)完善企业管理流程。细化企业申请、项目审核、签约入驻、退园管理等全流程条款,明确管委会、园区公司权责边界;新增企业毕业认定、强制退出等情形条款,强化履约管理,保障园区有序运营。

(三)强化服务与运维保障。补充管委会孵化服务、园区公司基础物业服务等内容,完善配套设施运维管理条款;明确厂房装修、设施使用规范,兼顾企业生产需求与园区安全管理。

(四)衔接新旧政策,明确新老企业适用规则,保障政策平稳过渡,设定办法施行期限,同步废止原《试行办法》,避免政策冲突。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六章九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管理主体;第二章企业入园,明确了企业准入条件入驻流程;第三章租赁管理:明确了新的租赁费收费标准、租赁相关要求等;第四章孵化管理服务,明确了孵化帮扶服务内容;第五章企业退出,明确了退出方式及退出程序;第六章附则:规定解释部门和实施日期。




泾源县轻工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65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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