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县人民政府
本级行政机关机构职能清单
单位全称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规范简称 | 市场监管局 |
加挂牌子 | 泾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 单位性质 | 组成部门 |
单位级别 | 正科级 | 办公电话 | 0954-5011151 |
主要负责人 | 禹兴昌 | 机构设置 | 内设机构4个 派出机构4个 所属事业单位1个 |
办公时间 | 正常工作日 上午8:00-12::00 日下午14:00-18:00 | ||
办公地址 | 泾源县龙潭西街48号 | ||
主 要 职 责
|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组织和实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依法查处各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负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组织实施和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和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泾源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四)负责宏观质量管理及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抽查抽检工作。 (五)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做好特种设备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安全监管。 (六)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报告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和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及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及技术规范,强化精、麻、毒、放等特殊管理药品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和应急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计量和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计量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落实国家标准化政策措施,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标准化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标准化工作。 (十)负责监督认证认可综合协调工作。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及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质量认证。 (十一)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承担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指导和处理知识产权争议、维权援助、纠纷调处。 (十二)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标准提高地方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工业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十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督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4.提高服务水平。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建立健全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广大群众和市场监管执法工作。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价格监测与价格信息的公开、公示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指导全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粮食(含食用油)进入食品批发、零售市场或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2.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3.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期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确定为不安全的食品,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相应的监管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5.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清真食品准营制度的落实和“清真”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6.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食品小摊点的区域划定及管理工作,负责户外非法广告的清理查处,承担建筑工地食堂食品的安全主体监管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小摊点监管工作。 7.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承担敬老院、老年饭桌的食品安全主体监管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规范化监管。 8.与县教育体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教育体育局承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及小饭桌的食品安全主体监管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规范化监管。 9.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责分工。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群体性聚餐场所、本单位职工食堂食品安全主体监管责任。县市场监管局加强规范化监管。 | ||
内
设
机
构 | (一)综合办公室。督查落实重点工作任务,做好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做好综合性文件、制度的起草工作。做好机关、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工作。 (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股。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隐患排查、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承办泾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餐饮、流通环节的监管工作。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和食盐质量监督管理,开展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场主体落实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信息,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的现场核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管理。 (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监管股。依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做好特种设备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安全监管。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日常监管。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政策措施的落实。开展产品质量监督监测。开展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指导协调产品质量行业监管。依法开展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的监管工作。 (四)信用监管网络交易知识产权监管股。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开展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加强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消费环境建设,依法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监管。依法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实施监管。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开展商标受理、专利代办等工作。 (五)稽查大队,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科级派出机构。主要职责: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开展价格、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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