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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1/2014-04587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4-02-19
名称
招商引资全程代办制建设实施方案
招商引资全程代办制建设实施方案
日期:2014-02-19 来源: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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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坚持招商引资例会制度,设立招商引资项目服务中心,对招商项目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切实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稳商的良好发展环境。

二、建设内容

(一)全程代办的受理范围、内容及方式

1、受理范围: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泾源县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2、代办内容:从投资者有意向在我县投资开始,直至项目投产开业,均可由代办中心免费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咨询服务和行政许可审批手续代办服务。具体包括:

项目咨询服务:对在谈项目,由代办中心向投资人提供有关法规政策、投资环境、产业现状、配套设施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材料准备服务:对签约项目,代办中心主动登门了解项目基本情况,代为准备项目审批相关材料;对重点项目,代办中心实行登门服务,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提供项目咨询,准备项目申报材料。

手续代办服务:代办项目备案、注册登记、项目用地、项目规划、项目建设等所有县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管理项目,同时积极为项目单位办理其他相关事项做好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凡涉及到须区、市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县本级相对应的单位负责协调,代办中心配合、督促。

(二)代办方式

1、代办中心集中受理项目单位的相关代办业务,采用一站式受理、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为项目单位提供全程代办服务。2、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县直单位要在本单位设立行政审批窗口(已在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窗口的单位,要将所有审批事项进窗口办理),要明确一名熟悉业务的班子成员主管,同时明确一名窗口负责人牵头协调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行政审批资料受理、手续代办、跟踪督办、证照核发等工作。

2、园区和各乡镇配备一名行政审批全程代办服务工作联系人,负责相关工作的对接。

3、项目单位应安排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全程配合代办工作,协助处理有关事项。

(三)工作程序

1、需要进入全程代办的项目单位,须提交证件填写代办表,签好委托书和授权书,由代办中心受理。代办中心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先核对相关资料,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代办中心受理后进行登记,建立代办档案,记载项目单位需代办的有关事项。由代办中心明确专人与审批单位联系,办理相关事项。

2、行政审批单位在接到代办中心的接件通知后,由该行政审批窗口负责人负责督促本单位行政审批窗口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将审批资料、审批意见及相关批件移交代办中心,代办中心及时将各单位的办理情况输入项目档案库,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项目单位到代办中心领取相关批件或证照。

3、涉及到各相关单位收取的行政性、事业性和服务性费用,由收费单位向项目单位开出收费通知单,由代办中心通知项目单位按相关规定及时缴纳。

三、实施步骤

12月中旬,完成方案编审工作;

22月底,落实人员及办公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33月底,完成与政务大厅各项业务对接,招商引资项目服务中心正式开展工作。

四、责任分工

责任领导:柯振敏、禹恩宽、兰秀全、叶荣昌、石荣

责任单位:招商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单位。

具体分工:

1牵头单位及任务。县招商局、政务服务中心统筹协调、指导全县招商引资代办工作,负责代办件的接收、汇总、分流,并督促政务服务中心及有关部门代办员按时完成任务,及时与投资者沟通、反馈代办情况,定期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代办工作,并对各单位代办情况进行通报。

2、责任单位及任务。有关部门代办员要按照代办服务中心的安排,及时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

五、保障措施

1、审批单位行政一把手是全程代办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行政审批窗口的班子成员为主要责任人,窗口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窗口负责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2、各行政审批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内部行政审批办理流程图。各行政审批单位应将本单位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程序、必备资料清单、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交代办中心,作为全程代办受理工作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3、全程代办服务工作,必须逐项记录各个环节移交的时间和相关交接责任人的办理情况。如发现项目单位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立即中止服务和代办,并通知项目单位。

4、各行政审批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将代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网上在线办理。

5、严格纪律要求。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相关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县效能办要对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实施全程监督,对无正当理由超时、拖延推诿、敷衍应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以及索、拿、卡、要等现象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严格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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