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火作业:高风险作业的“安全红线”
动火作业是企业生产、施工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但其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屡见不鲜。据应急管理部统计,近三年因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化工事故占比超30%。严格规范动火管理,是预防火灾事故的关键举措。
1.动火作业的定义与范围
定义:是指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
2.动火作业的风险
火灾与爆炸:易燃气体、液体或粉尘环境遇明火易引发事故。
有毒有害气体:如焊接产生的金属烟雾、一氧化碳等。
灼伤与触电:高温设备或电弧可能导致人员伤害。
次生危害:如火星引燃隐蔽区域的易燃物。
二、“我的宁夏”动火报备流程
为便于广大动火作业从业者和各类场所安全管理人进行动火报备,现推送“我的宁夏”APP动火作业报备流程,请学习并做好报备工作。
第一步打开“我的宁夏”手机APP,登录注册后,进入首页。页面右侧中下部点击“更多”

第二步点击“更多”更多服务,页面左侧下部点击“消防安全”

第三步点击“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右侧有个“动火作业”

第四步进入“动火作业”,然后点击“动火作业备案”

第五步进入“动火作业备案”,然后点击“动火工程报备”

第六步进入“动火工程报备”,进行填写“工程类型”“施工许可”(注意“施工许可”里面填写,100万元包含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都属于“限额以下信息表”)、“工程名称”“工程属地”(选择隆德县)、(点击完“工程属地”会出现一个“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选择)“项目坐标”,填完信息,点击页面右下侧“下一步”。

第七步进入“下一步”继续填写“动火部位”“姓名”“电话”“动火开始时间”“动火结束时间”“动火方式”、上传“特种工作证”、上传“人证合照”(需要本人持特种工作证正面进行拍照)、上传“动火作业审批(票)”,最后点击“下一步”。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
特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三、违规动火作业有哪些潜在的危险呢?
1.当实验人员进行动火作业时大量高温焊渣倾泻而下掉落过程中的温度远高于一般可燃物的燃点;

2.随后:实验人员将泡沫板放在电焊作业点下方焊渣刚刚接触就有明火出现停焊后泡沫板还在继续燃烧并产生大量黑色烟气;

3.紧接着实验人员拿来纸箱放在电焊作业点下方开始电焊作业后大量高温焊渣直接掉落在纸箱上并迅速引燃 ;

4.实验人员在用角磨机进行切割作业时产生的大量飞溅火星迅速引燃了周围的可燃物;

实验证明:焊割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星、熔渣,极易引燃周边可燃物,一定要留意被焊割物,清空现场可燃物。
注意人员密集场所在动火作业期间要严格落实《焊接与切割安全》等相关标准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高风险作业管理的通知》要求要做到“六个必须”落实动火作业“十严禁”。
一、六个必须
1.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2.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3.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
4.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6.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二、十严禁
1.严禁未申请办理相应级别动火作业票擅自违规动火;
2.严禁未制定动火作业方案或计划违规动火;
3.严禁未进行动火分析和安全风险辨识违规动火;
4.严禁强令指使他人违规动火;
5.严禁无证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
6.严禁未落实现场人员、车辆管控措施进行动火作业;
7.严禁作业现场无监护人进行动火作业;
8.严禁实施未按规定提级审批的动火作业;
9.严禁个体防护不到位进行动火作业;
10.严禁未制定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动火作业。
四、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和第(二)项之规定: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动火”原则:无证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培训要求: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如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
动火作业的高风险性要求严格执行标准化流程,确保“安全第一”。具体操作需结合企业制度和现场实际情况调整。
五、安全倡议
牢记“三不动火”原则:无证不动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无监护不动火。企业需定期组织动火安全培训,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特种作业操作证)。
动火作业安全关乎生命财产,唯有严格执行规范、强化报备监管,才能从源头遏制火灾事故。请各企业以案为鉴,将安全规程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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