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古学宏
执法区域:泾源县
执法类别:住房建设
办公地址:泾源县龙潭西街269号
监督电话:0954-5011057
邮编:756400
二、执法人员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执法岗位 | 执法证号 | 发证机关 |
1 | 马世龙 |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业管理 | 44110210022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2 | 冶红芳 |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管理 | 45830031925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3 | 马小平 |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建设管理 | 45170131922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4 | 马旭升 |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 | 44110412758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5 | 赵苏 |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建设管理 | 45170131917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6 | 于小勇 |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建设管理 | 45170131924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7 | 董永宁 |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建设事业管理 | 44110110020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8 | 施艾均 |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事业管理 | 44110312757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9 | 马胜利 |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管理 | 45830031928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10 | 秦永银 |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管理 | 45830031920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11 | 吴淑娟 |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管理 | 45830031923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12 | 者建军 |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管理 | 45830031914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13 | 张红叶 |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管理 | 45830031926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14 | 李永刚 |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管理 | 45830031915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15 | 马爱军 |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建设管理 | 45830031927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16 | 黄勇 |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建设管理 | 45830031912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17 | 虎维军 |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管理 | 45830031919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18 | 马志强 |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建设事业管理 | 44110112759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19 | 雒志强 |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 | 44110410021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管理。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颁布的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执行实施情况。
(三)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
(四)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监督执行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检查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七)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城市燃气、园林绿化、公共避难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市设计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承担县城地下管线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筑档案管理工作。
(八)负责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建设科技的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
(九)协调指导管理小城镇和美丽村庄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农村垃圾处理工作。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十)承担人民防空工作。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区市县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技术、定额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协调、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组织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战时组织开展城市防空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消除空袭后果,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负责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区市县关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城乡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并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强制权。负责组织城市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管理,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主要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等。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取证
1、住建执法部门依据住建执法职权进行日常巡查、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住建执法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予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立案时,住建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
2、立案后,住建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住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对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勘验笔录。
3、住建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住建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询问时,应当全程录音、摄像,并保持录音、摄像资料的完整性。
(二)审批、决定与行政处罚
1、案件调查终结,住建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制作调查报告,写明案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理建议等情况,附有关证据材料。
2、住建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建议后,住建执法人员应当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住建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住建执法部门的印章。
4、行政罚款决定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5、案件执行完毕,住建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结案审批表》,经执法机构审核并报住建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归档。
(三)听证程序
对拟给予公民1000元或者法人、其他组织10000元的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住建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制作《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住建执法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住建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六、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泾源县人民政府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泾源县人民法院起诉。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