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行政执法目录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成品油零售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 行政检查 |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规定》(宁商发 (2023) 78号)第八条:"商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属地成品油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牵头摸清本地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底数、建立台账,制定本地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组织开展 直本地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工作;配合做好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牵头制定本地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和约谈制度,组织开展联合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成品油经营者进行查处。" | 泾源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泾源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
2 | 对商业预付卡备案的管理 | 行政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 泾源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泾源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
3 | 对我县工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管 | 行政检查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情况及时登记,并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落实整改方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或者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调查核实后,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排除事故隐患;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无法排除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权限内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泾源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泾源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
4 | 协助环保部门对我县工业企业进行环保监管 | 行政检查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情况及时登记,并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落实整改方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或者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调查核实后,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排除事故隐患;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无法排除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权限内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泾源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泾源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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