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营造全社会尊重尊崇退役军人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自治区退役军人工作安排,结合固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优待对象为户籍在固原市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以及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优待对象”)。
第三条 市、县(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优待对象优待工作。
第四条 向优待对象发放《固原市双拥卡》,优待对象持《固原市双拥卡》在固原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以下优先或优惠待遇。
(一)免费游览固原市辖区内政府投资兴办的旅游景区、纪念馆、博物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鼓励民营的上述场所对持有《固原市双拥卡》的优待对象给予优待。
(二)在固原市各级医疗服务机构设置“退役军人及三属优先”标识,开通门诊就诊绿色通道,持《固原市双拥卡》就医享受优先挂号、就诊、交费、取药、住院等服务。
(三)固原市行政区域内的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设置“退役军人及三属”购票窗口,持《固原市双拥卡》享受优先购票待遇。
(四)优待对象持《固原市双拥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五)固原市辖区内金融、政务服务中心(市民大厅)等公共服务机构设置“退役军人优先”服务标识,优先办理。有条件的开设“专窗”办理。
(六)优待对象持《固原市双拥卡》享受法律援助;
(七)家庭住房条件困难的优待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保障性住房和公租房,优先安排入住。
(八)优待对象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到本辖区公办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就学;因工作调动、居住地变更等,其子女需转学,按有关规定及时、优先办理学籍等相关手续。
(九)优待对象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优先收养或入住。对符合条件的孤老优待对象,按照本人自愿原则优先安排入住光荣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
第五条 《固原市双拥卡》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制作,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固原市双拥卡》的发放、使用、审验的组织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向户籍在本辖区内的优待对象发放《固原市双拥卡》并承担审验、换证等工作。
第七条 享受公共服务的优待对象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理被判刑的,有失信等行为进入不良信用记录的,由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收回其《固原市双拥卡》,终身不再享受。
第八条 《固原市双拥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丢失或损坏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构报备并补办。对转借他人使用的,一经发现,由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没收其《固原市双拥卡》,5年内不再享受相关优待。对伪造、骗领《固原市双拥卡》的,依法处理。
第九条 现役军人及家属优待办法按原有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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