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4063/2024-0024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泾源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
| 责任部门: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 |
| 名 称: | 泾源县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 泾源县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 序号 | 主管单位 | 证明事项名称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开具单位 |
| 1 | 泾源县教育体育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特岗教师招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 公安机关 |
| 2 | 泾源县教育体育局 | 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明 | 补办学历证明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 教育部门 |
| 3 | 泾源县教育体育局 | 区外实际就读证明 | 高考报名资格审核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2.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一条 3. 《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修订稿)〉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第2款 | 教育部门 |
| 4 | 泾源县教育体育局 | 居住证明 | 高考报名资格审核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2.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一条 3.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 村(社区)或者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 |
| 5 | 泾源县教育体育局 | 职业证明 | 高考报名资格审核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2.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一条 3.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 相关从业单位 |
| 6 | 泾源县教育体育局 | 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缴费证明 | 高考报名资格审核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2.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一条 3.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7 | 泾源县教育体育局 | 搬迁移民身份证明 | 高职分类报名资格审核;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核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2.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一条 3.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报名办法》第三款第三条 4.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办法》第四条报名办法中第3款 | 扶贫移民主管部门 |
| 8 | 泾源县教育体育局 | 宁夏2024年高职分类招考“四类特定群体”身份认定证明 | 高职分类报名“四类特定群体”资格审核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1)36号〕第二款第一条 3.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报名办法》第三款报名办法中第三条6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9 | 泾源县教育体育局 | 宁夏2024年应届中职毕业生申请免试资格证明 | 高职分类报名拔尖人才免试资格审核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的通知》第二款第一条 3.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报名办法》第三款报名办法中第三条 | 教育行政部门 |
| 10 | 泾源县教育体育局 |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或者具有同等学力证明 | 成人高考报名资格审核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3〕7号)2023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3. 《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23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招委办(2023〕1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2023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 教育行政部门 |
| 11 | 泾源县教育体育局 | 高等教育学历证明 | |||
| 12 | 泾源县教育体育局 | 大学生村官申请成人高考免试资格证明 | 成人高考审核免试生资格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3〕7号)2023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3. 《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23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招委办〔2023〕11号) 4.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3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 县级以上党委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三支一扶办公室;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13 | 泾源县教育体育局 | “三支一扶”人员申请成人高考免试资格证明 | |||
| 14 | 泾源县教育体育局 | 特岗教师申请成人高考免试资格证明 | |||
| 15 | 泾源县教育体育局 |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申请成人高考免试资格证明 | |||
| 16 | 泾源县教育体育局 | 退役军人申请成人高考免试资格证明 | |||
| 17 | 泾源县教育体育局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证明 | 教育部学信网学籍学历信息变更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2.《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二条 3.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 公安机关 |
| 18 | 泾源县委统战部 | 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 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审批 | 1.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2.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 《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九条 | 银行等机构 |
| 19 | 泾源县委统战部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不影响现有布局和功能)、寺观教堂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 ) | 1.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 2. 《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 3.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 |
| 20 | 泾源县委统战部 | 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不影响现有布局和功能)、寺观教堂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 ) | 1.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 2. 《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 3.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不动产登记关机部门 |
| 21 | 泾源县委统战部 | 建设资金说明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不影响现有布局和功能)、寺观教堂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 ) | 1.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 2. 《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 3.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银行等机构 |
| 22 | 泾源县委统战部 | 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登记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二条 2.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 3.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 | 所在地宗教团体 |
| 23 | 泾源县委统战部 | 注册资金验资凭证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登记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二条 2.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 3.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第三项 | 银行等机构 |
| 24 | 泾源县委统战部 | 财务审计报告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登记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二条 2.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 3.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第三项 | 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
| 25 | 泾源县委统战部 | 合法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 | 1.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2. 《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 3.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银行等机构 |
| 26 | 泾源县委统战部 | 证明该房屋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1.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 2.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
| 27 | 泾源县公安局 | 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 1.保安员证核发; 2.机动车驾驶证审验(设区的市级权限); 3.机动车驾驶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 4.校车驾驶资格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5.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县级权限) | 1.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四条 3.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 | 医疗机构 |
| 28 | 泾源县公安局 |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举办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活动场所管理部门 |
| 29 | 泾源县公安局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 县级行政区域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
| 30 | 泾源县公安局 | 单位介绍信 | 学生就业户口迁移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2. 《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2021年修订未发布)第九十四条 | 聘用单位 |
| 31 | 泾源县公安局 | 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 | 1.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2.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2. 《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七十九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4. 《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七十九条 | 公安机关 |
| 32 | 泾源县公安局 | 出生医学证明 | 1.婚生子女出生户口 登 记 ; 2.非婚生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3.华侨人员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4.国外出生子女户口登记 ; 5.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2.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条 3.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4. 《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5.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第一条 | 医疗保健 机构 |
| 33 | 泾源县公安局 | 亲子鉴定报告 | 非婚生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2.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条 3. 《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 | 鉴定机构 |
| 34 | 泾源县公安局 | 原始档案证明 | 户口登记出生日期更正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2. 《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 公安机关 |
| 35 | 泾源县公安局 | 更改姓名的相关证明材料 | 公民姓名变更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2.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五十三条 3. 《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 档案存放地、就职单位等 |
| 36 | 泾源县公安局 | 出生证、出生记录、接生人员证明 | 户口登记出生日期更正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2. 《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 医疗机构等 |
| 37 | 泾源县公安局 | 相关服务处所单位开具的证明 | 户口登记服务处所变更更正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2. 《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 | 就职单位 |
| 38 | 泾源县公安局 | 更改籍贯的相关凭证 | 户口登记籍贯更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公安机关 |
| 39 | 泾源县公安局 | 性别鉴定证明 | 公民性别变更更正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2.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五十四条 | 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 |
| 40 | 泾源县公安局 | 曾在公安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相关证明材料 | 公民添加曾用名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2.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四十九条 3. 《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百条 | 公安机关 |
| 41 | 泾源县公安局 |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1.公民死亡户口注销登记; 2.国(境)外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登记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2.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一条 | 医疗机构 |
| 42 | 泾源县公安局 | 非正常死亡证明 | 1.公民死亡户口注销登记; 2.国(境)外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登记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2.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一条 | 公安机关 |
| 43 | 泾源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涉外收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44 | 泾源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 涉外收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 45 | 泾源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涉外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 公安机关 |
| 46 | 泾源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县级权限)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公安机关 | |
| 47 | 泾源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县级权限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 公安机关 | |
| 48 | 泾源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 涉外收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 收养人所在单位等 |
| 49 | 泾源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1.烈士褒扬金给付 2.一次性抚恤金给付 3.定期抚恤金给付 4.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丧葬费给付 5.申请悬挂光荣牌 6.烈属亲属异地祭扫 | 1.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四条 2.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3.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十一条 5.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第二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二条 7. 《关于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服务工作的意见》第七条 | 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等单位 |
| 50 | 泾源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死亡证明 | 1.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丧葬补助费给付 2.一次性抚恤金给付 3.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丧葬费给付 4.退役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给付 5.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给付 |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二条 2.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 3.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二条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二条 5.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士一条 6.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 | 就诊医院(死亡证明)、生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销户证明)或民政部门(火化证明) |
| 51 | 泾源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致残经过证明 | 新办伤残评定 |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 | 政法部门、就诊医院、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 |
| 52 | 泾源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医疗诊断证明 | 新办伤残评定 |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 | 就诊医院 |
| 53 | 泾源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九条 2.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 | 档案保管机关、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原就诊的部队体系医院 |
| 54 | 泾源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与原残情鉴定结论有明显变化的医疗证明 | 伤残等级调整 |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九条 2.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 |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 55 | 泾源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能够说明残疾情况和部位的医疗证明材料 | 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申请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五条 | 就诊医院 |
| 56 | 泾源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 烈士褒扬金发放 |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一条 | 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等部门 |
| 57 | 泾源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执行完毕证明书或取消通缉证明书 | 恢复伤残抚恤 |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九条 2.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司法机关 |
| 58 | 泾源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 | 烈士评定 | 《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 | 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发生地的相关公民 |
| 59 | 泾源县司法局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1.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2.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 | 民政部门等 |
| 60 | 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1.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2.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七十条 | 公安机关 |
| 61 | 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1.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2.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七十条 | 民政部门 |
| 62 | 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1.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2.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七十条 | 教育部门 |
| 63 | 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1.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2.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七十条 | 民政部门 |
| 64 | 泾源县自然资源局 | 验资报告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2.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3.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批权下放和后续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发(2015)3号) 4.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管理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2〕 7号) | 会计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 |
| 65 |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同意使用该场地的书面材料(场地属业主共有部分的)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 2.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 3.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 |
| 66 |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3.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4.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五条 | 检测机构 |
| 67 |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初次申请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二条 2.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 金融机构 |
| 68 |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 2.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69 |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备案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2.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 住建部门 |
| 70 |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低保、残疾等相关证明 | 1.公租房新申请 2.公租房续租 | 1.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 民政部门 |
| 71 |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 资质证明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2.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苗种主管部门、申请人 |
| 72 |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 健康证明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1.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
| 73 |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 健康证明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1. 《船员条例》第五条、第六十四条 2. 《农业部公告第2196号》附件2第七项 |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
| 74 |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 2.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一条、第十七条 |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 75 |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 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 2.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一条、第十七条 | 品种权人 |
| 76 |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 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1. 《船员条例》第六十五条 2. 《农业部公告第2196号》附件2第6项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
| 77 |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 培训证明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1.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78 |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 培训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 | 1.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 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79 |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 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2.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八条 | 生产、销售单位或修理单位 |
| 80 |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1.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八条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 81 | 泾源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消防安全批准证明 | 1.内资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2.外商、港澳台商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消防部门 |
| 82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健康合格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3.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 医疗机构 |
| 83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健康合格证明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医疗机构 |
| 84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死亡医学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七条 | 医疗机构 |
| 85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死亡医学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 1. 《护士条例》第十条 2. 《护士职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医疗机构 |
| 86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3. 《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人口〔2007〕78号) 4.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普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 | 公安部门、乡级以上医疗机构 |
| 87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 2.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 医疗机构或者行业学会 |
| 88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乡村医生拟聘用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村医疗卫生机构 |
| 89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乡村医生学历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教育主管部门 |
| 90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放射诊疗机构本周期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或卫生健康部门颁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服务单位 |
| 91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清税证明材料 | 公司注销登记注册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3.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 税务部门 |
| 92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清税证明材料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注册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3.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 税务部门 |
| 93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清税证明材料 | 合伙公司注销登记注册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3.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 税务部门 |
| 94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清税证明材料 | 个人独资公司注销登记注册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3.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 税务部门 |
| 95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清税证明材料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3.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 税务部门 |
| 96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清税证明材料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3.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 税务部门 |
| 97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 | 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卫生健康部门 |
| 98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自动设备产品合格证明 | 食品经营许可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2.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六十七条 | 自动设备产品生产单位 |
| 99 | 泾源县教育体育局 | 健身气功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证明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四条 2.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场地提供者 |
| 100 | 泾源县教育体育局 | 成绩证明材料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 2.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体育部门、教育部门、相关运动协会等 |
| 101 | 泾源县教育体育局 | 参加继续培训、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的证书或证明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 2.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体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 |
| 注:1.本清单所列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向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机构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 公民、法人和其他提供的、由有权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相关书面材料,用以证明其具备相关能力或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2.本清单旨在明确政务服务过程中相关主体索要证明事项的范围,规范各级行政机关或有关机构索要证明的行为。3.公民、法人或其他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已获取、形成和自行制作的材料,如法定证照、公司章程、内部监管管理制度、办公场所说明材料、收入证明、合同凭证、从业人员情况、机动车来历证明等,不属于本清单所指证明事项。上述材料依照各级政务服务网和办事大厅等机构办事指南相关要求提供。 | |||||
![]()
![]()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