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级组织依法履职工作事务目录(16项)
类别 | 工作事务名称 | 职责范围 | 指导部门 | 设定依据 |
一、党的建设 | 1.党建引领 基层治理 |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 | 纪委监委 组织部 |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 |
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需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情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 党建引领基层 治理协调机制 成员单位 | |||
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 纪委监委 组织部 农业农村局 | |||
一、党的建设 | 2.凝聚服务 群众 | 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经常了解群众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 党建引领基层 治理协调机制 成员单位 |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
3.加强自身 建设 | 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村、组干部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村级后备力量。做好本村人才服务和引进等工作。 | 组织部 农业农村局 | ||
推进本村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做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态环保、美丽村庄建设、民生保障、增收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 党建引领基层 治理协调机制 成员单位 | |||
组织开展党员联系农户、党员户挂牌、承诺践诺、设岗定责等活动,给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 组织部 社会工作部 | |||
二、自我管理 | 4.民主选举 | 依法选举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女和儿童工作等下属委员会。支持和组织村民设立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和禁毒禁赌会等自治组织,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 | 纪委监委 社会工作部 公安局 (禁毒办) 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卫生健康局 妇联 |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关于加强村(居)民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办〔2021〕112号)。 |
二、自我管理 | 5.民主管理 | 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 组织部 宣传部 社会工作部 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
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历史沿革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统一划分网格,明确网格管理服务事项。 | 社会工作部 政法委 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农业农村局 | |||
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实行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建立村务档案,有条件的,可以组织编纂志书。 | 组织部 政府办 财政局 |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地方志工作条例》。 | ||
6.民主协商 | 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涉及行政村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定期研究协商中的重要问题。召集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 | 组织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1号); | |
二、自我管理 | 7.“三资” 管理 | 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负责村级资金的收支,资产和资源的购置、维护、承包、转让、租赁、借贷、清理、股权量化、经营、管理等。做好村级财务管理、救灾救济款物和社会捐款献物发放管理、印章管理。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相关工作。 | 财政局 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泾源分局 农业农村局 红十字会 |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 |
8.信息化管理 | 积极推进内部管理电子化,做好全国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信息系统数据填报工作,通过宁夏社会治理基层综合指挥平台、电话等途径,及时收集、上报社情民意。 | 社会工作部 政法委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 |
三、自我服务 | 9.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 | 办理本村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公益服务,支持和开展便民利民服务。 | 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相关部门(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三、自我服务 | 10.群防群治和矛盾纠纷 调解 | 落实“塞上枫桥”基层法治工作机制,组织本村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以及辖区村民开展群防群治,排查调解民间纠纷,突发事件发生时组织开展自救和互救。 | 社会工作部 政法委 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的意见》 (中办发〔2023〕5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和村(社区)“塞上枫桥”基层治理工作机制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宁政法〔2024〕63号)。 |
11.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 | 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和服务。 | 社会工作部 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发〔2021〕16号); | |
12.人民建议 | 及时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相关意见建议涉及业务部门(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
四、自我教育 | 13.宣传教育 |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 组织部 宣传部 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公安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水务局 卫生健康局 应急管理局 科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 《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开展农村高额彩礼专项治理建设文明乡风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4〕52号)等。 |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引导各民族群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传承中华传统美德,抵制农村高额彩礼、跟风攀比、厚葬薄养、铺张浪费等不良习俗,促进男女平等,培育文明乡风。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宣传教育。 | ||||
开展卫生健康、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残疾人保障、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劳动者权益保护、节水、禁毒、移风易俗、优化生育等政策宣传教育,开展科普、安全、应急、消防、防空防灾、抗震设防、垃圾分类、家庭教育、疾病预防及健康等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 ||||
五、自我监督 | 14.村务监督 委员会监督 | 对村务决策和公开、村级财产管理、村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措施落实、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 | 纪委监委 |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中办发〔2017〕67号)。 |
五、自我监督 | 15.民主评议 | 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 社会工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六、村集体经济(1项) | 16.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 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讨论决定有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 | 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事项。 | ||||
(二)村级组织依法协助工作事务目录(24项)
(三)社区依法履职工作事务目录(16项)
类别 | 工作事务名称 | 职责范围 | 指导部门 | 设定依据 |
一、党的建设 (3项) | 1.党建引领 基层治理 | 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社区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 | 纪委监委 组织部 |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 |
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社区基层治理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 党建引领基层 治理协调机制 成员单位 | |||
2.凝聚服务 群众 | 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 组织部 统战部 | ||
3.加强自身 建设 |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 组织部 | ||
二、自我管理 | 4.民主选举 | 依法选举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推选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分设若干居民小组,推选居民小组长,选举居民代表;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环境和物业管理、妇女和儿童等下属委员会。 | 纪委监委 组织部 社会工作部 卫生健康局 |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关于加强村(居)民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办〔2021〕112号)。 |
5.民主管理 | 依法制定和修订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并组织实施。 | 组织部 宣传部 社会工作部 司法局 | ||
建立居务档案,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及时规范公开社区党务、居务、财务。 | 政府办 组织部 | |||
6.民主协商 | 健全社区民主协商议事机制,通过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以及协商议事会、听证会、民情恳谈会等形式,对社区重大事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 | 社会工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 | |
二、自我管理 | 7.网格化管理 | 改进网格化管理服务,依托社区统一划分网格,明确网格管理服务事项。 | 政法委 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 |
8.信息化管理 | 积极推进内部管理电子化,做好全国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信息系统数据填报工作,通过宁夏社会治理基层综合指挥平台、电话等途径,及时收集、上报社情民意。 | 社会工作部 政法委 | ||
三、自我服务 | 9.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公益 服务和便民 利民服务 |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公益服务。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服务。 | 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和 便民利民服务 主管部门(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10.群防群治和矛盾纠纷 调解 | 落实“塞上枫桥”基层法治工作机制,组织社区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以及辖区居民开展群防群治,排查调解民间纠纷,突发事件发生时组织开展自救和互救。 | 政法委 社会工作部(信访局) 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的意见》(中办发〔2023〕5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和村(社区)“塞上枫桥”基层治理工作机制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宁政法〔2024〕63号)。 | |
三、自我服务 | 11.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 | 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驻社区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提供社区服务。 | 社会工作部 团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12.人民建议 |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 相关意见建议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
四、自我教育 (1项) | 13.宣传教育 |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居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 组织部 宣传部 民族宗教局 公安局 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司法局 水务局 应急管理局 科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 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统组〔2024〕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条例》。 |
教育和引导居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团结、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引导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倡导良好社会风俗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和推动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 | ||||
四、自我教育 (1项) | 13.宣传教育 | 开展卫生健康、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残疾人保障、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劳动者权益保护、节水、禁毒、移风易俗、优化生育等政策宣传教育,开展科普、安全、应急、消防、防空防灾、抗震设防、垃圾分类、家庭教育、疾病预防及健康等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 ||
五、自我监督 | 14.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工作 | 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 社会工作部 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
五、自我监督 | 15.居务监督 委员会监督 | 对社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以及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社区服务设施、专项经费、社区慈善基金等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事关社区公共利益等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 纪委监委 组织部 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16.民主评议 | 对“两委”成员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民主评议。 | 组织部 | ||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事项。 | ||||
(四)社区依法协助工作事务目录(23项)
类别 | 工作事务名称 | 职责范围 | 对应部门 | 设定依据 |
一、党的建设 | 1.群团组织 建设 | 配合建立健全基层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基层组织。 | 工会 科协 红十字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 |
2.基层武装 工作 | 配合做好兵役登记和征兵相关工作。 | 人民武装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征兵工作条例》。 | |
二、民族宗教 | 3.事务 管理 | 宣传贯彻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协助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辖区宗教事务,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落实相关制度,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日常巡查,及时上报非法宗教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 统战部 |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 |
三、经济发展 | 4.普查调查 工作 | 协助做好本辖区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月度调查失业率等,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 | 统计局 农业调查队 市生态环境局泾源分局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
四、民生服务 | 5.政务服务 事项代办 | 加强社区便民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协助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帮办代办工作。 | 审批服务管理局 卫生健康局 残联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 |
6.为老服务 | 协助相关部门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助餐、日间照料等为老服务,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老年人心理健康关爱等服务相关工作。协助开展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生存认证相关工作。 | 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卫生健康局 残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22〕93号);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 |
四、民生服务 | 7.妇女儿童 服务 | 协助做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反家庭暴力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协助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流动、留守儿童走访入户排查,落实探访巡查、强制报告等制度,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协助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及违法犯罪预防工作。 | 教育体育局 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卫生健康局 团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8.残疾人服务 | 协助做好残疾人服务和保障相关工作。 | 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政府令130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 | |
9.退役军人 服务 | 协助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 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 |
四、民生服务 | 10.困难群体 救助帮扶 | 协调有关部门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刑满释放人员家庭、社区矫正对象等特殊群体,依法依规提供基本生活权益保护、帮教帮扶、困难救助等服务。 | 社会工作部 教育体育局 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司法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卫生健康局 农业农村局 工会 妇联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 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预防重新犯罪工作的意见(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实施细则》; 《宁夏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特殊困难群众关爱帮扶工程的意见(宁党办〔2024〕63号)。 |
11.流浪乞讨 人员救助服务 | 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上报,并协助部门核查相关情况。 | 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安局 | 《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1〕39号)。 | |
12.流动人口 服务管理 |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开展相关信息的收集报送等工作。 | 公安局 | 《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 |
四、民生服务 | 13.专业化 服务 | 协助相关部门提供就业技能、卫生健康、应急救护等专业技能培训,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社区只负责组织人员和提供场所) | 司法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
五、平安法治 | 14.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工作 |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宣传、线索摸排,配合做好有关案件查办。 | 政法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信访维稳工作,协助开展相关信息的收集报送、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 社会工作部 (信访局) 公安局 | 《信访工作条例》。 | ||
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派员参与矫正小组,协助开展教育帮扶,组织动员社区资源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扶救助。 | 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 ||
发现辖区有传销、涉嫌非法集资或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报告。 | 公安局 | 《禁止传销条例》;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 ||
15.国家安全 工作 | 协助开展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和组织工作。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
六、应急管理 | 16.突发事件 应对工作 |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开展相关信息的收集上报等工作,报告发现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17.应急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协助依法依规开展责任区内巡查巡护、隐患排查、信息传递、先期处置、组织群众疏散撤离以及应急知识宣传普及等应急管理工作,做到“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配合消防执法工作。 | 应急管理局 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林业和草原局 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 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 | |
18.防灾减灾 救灾工作 | 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地震灾情速报、地质灾害防治、抗旱防汛、抢险救灾、自建房和危旧房排查工作。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申请进行评议。 | 应急管理局 自然资源局 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气象局 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水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灾情上报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 |
七、城乡建设 | 19.物业管理 | 协助和指导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和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 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八、文化旅游 | 20.文体娱乐 服务 | 协助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全民健身、全民阅读活动等群众性文化体育服务。 | 文旅局 县文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全民健身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
九、卫生健康 (2项) | 21.卫生健康 工作 | 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居民参与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协助开展预防接种的组织、宣传工作。协助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等。协助开展爱国卫生工作,配合组织动员居民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 卫生健康局 公安局 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
22.动物防疫 工作 | 协助做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 农业农村局 公安分局 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
十、自然资源 (1项) | 23.自然资源 保护工作 | 协助做好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责任区内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行为,并向上级林长报告。 | 自然资源局 林业和草原局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80号)。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党政群机构开展的职责事项。 | ||||
(五)泾源县村(社区)取消工作事务目录(7项)
序号 | 取消工作事务名称 | 主要内容 | 指导部门 | 备注 |
1 |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 入户信息采集,掌握辖区内已婚夫妇生育状况,收集本社区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信息,包括新婚夫妇、已婚待孕夫妇、符合再生育政策待孕夫妇;确定目标人群;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发动、组织目标人群自愿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卫生健康局 | |
2 | 名录库维护服务 | 辖区内全部新增、变更、注销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进行登记和调查。 | 统计局 | |
3 | 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 | 涉及妇女发展的健康、教育、经济、参与决策和管理、社会保障、环境、法律七大领域,以及涉及儿童发展的健康、教育、福利、社会环境、法律五大领域的相关数据。 | 妇联 | |
4 | 社区吸毒人员排查 | 协助辖区派出所开展吸毒人员排查。 | 公安局 (禁毒办) | 由辖区派出所负责社区戒毒工作。 |
5 | 社区戒毒康复管理工作 | 协助街道(镇)及辖区派出所做好吸毒人员帮教管控工作。 | 公安局 (禁毒办) | 乡镇人民政府、辖区派出所负责社区戒毒康复管理工作。 |
6 | 协助执行工作 | 将协助执行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建立城乡社区网格员协助送达工作机制。 | 法院 | 无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建议取消。 |
7 | 全员人口信息平台录入 | 取消全员人口信息平台和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录入、更新。 | 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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