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引导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及城市居民供水价格改革的有关规定,在严格履行听证、公示程序后,经县委和政府研究,对县城规划区内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供水价格分类
城市供水价格由现行的五类(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生产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合并为三类(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
(一)居民生活用水。范围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公用公益事业用水(包括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设施用水,福利院、敬老院用水,绿化和消防用水),学校用水(包括各级各类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用水),慈善机构和残疾人福利企业用水。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范围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县城区工商企业和各类经营服务单位(含宾馆、饭店)用水。
(三)特种行业用水。范围为车辆冲洗业、洗浴、桑拿、足浴、游泳、纯净水制造、酿酒制造、饮料制造等特种行业用水。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实施范围
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居民已安装“一户一表”用水户实行阶梯水价;未安装“一户一表”的合用表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按以前标准执行,完成户表改造后,即执行阶梯水价。
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和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三级阶梯水量,第一级阶梯水量(用水量12立方米/户·月以下,含12立方米);第二级阶梯水量(用水量12立方米/户·月至18立方米/户·月以内,含18立方米);第三级阶梯水量(用水量18立方米/户·月以上)。
(二)水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1:1.5:3的比例执行,第一阶梯水价1.3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水价1.95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水价3.90元/立方米。
(三)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公益事业、各类学校、慈善机构、残疾人福利企业)水价标准执行第一阶梯水价1.30元/立方米。
(四)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居民、特种行业用水继续执行现有水价不变,即:行政事业用水1.8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2.50元/立方米,工业生产用水2.5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3.00元/立方米。
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计量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阶梯水价×第一阶梯用水量+第二阶梯水价×第二阶梯用水量+第三阶梯水价×第三阶梯用水量。
五、阶梯水价计量结算周期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年用水量累计达到各阶梯水量上限后,超出部分执行下一阶梯水价:年度周期之间水量不结转、不累计。居民用水阶梯水量:一阶年用水量144m3(含);二阶年用水量144-216m3(含);三阶年用水量216m3以上。
六、污水处理费
根据《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规定,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上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以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居民生活用水不低于每吨水加收污水处理费0.85元;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不低于每吨水加收污水处理费1.20元;凡在泾源县城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居民、机关团体、工商业和特种行业均须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每吨水加收污水处理费0.85元;非居民生活和特种行业用水每吨水加收污水处理费1.20元;对集中供水、自备水源部分,其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应扣除消耗,分别按供水量、取水量的80%计征;对酿造等以水为主要原料的行业,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扣除产品中原料用水部分计征;对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职业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公立医院以及残疾人福利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减半收取;城市街面绿化、居民住宅小区绿化、企事业单位绿化用水、街道洒水用水,均免收污水处理费;企业的污水未经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均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超标排污费;企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无论是否经过处理和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均应交纳污水处理费。其中,超过国家规定排污标准的,仍须按规定交纳超标排污费。对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污水处理费应适当核减,核减后的收费标准按补偿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的原则核定。
七、执行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材料链接:泾源县关于对县城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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