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 | 供水企业或供水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 上报价格主管部门 | 1.根据《价格法》;2.《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 2017年7月26日);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4.《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5.《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发〔2015〕87号)6.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7号)。 | 成本监审程序 | 依据1.《价格法》;2.《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 2017年7月26日);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4.《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5.《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82号);6.《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7号)。 | 书面通知 ↓ | 上报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所需成本资料;1.项目的核算方法;2.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相关依据;3.年度财务报告;4.生产量、销售量、服务量以及相关统计报表;5.其他资料 | 举行听证会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 召开 会议 | 1.《关于泾源县城市供水成本监审结果的公告》 ;2.听证会通知公告 | 会议研究 | 上报县政府党组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通过(十四届〔2018〕35号) | 印发并执行:《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泾政办发〔2018〕128号) | ||||||||
资料初审 ↓ | 定价机关10个工作日内内对其完整性进行初审,资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经营者限期补充。 | |||||||||||||||||||||
→ | → | → | → | 实地审核 ↓ | 对2015年至2017年度城市供水成本的财务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全面审核,对审核期内主要成本费用数据的原始凭证进行了重点核实,并按照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等相关规定核增、核减了应该计入和不应该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 | → | 公示 听证结论及拟调价方案 | → | 2018年10月16日召开泾源县城乡供水价格听证会,会上,充分征求听证代表意见;会后,我们认真研究大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原拟定的定价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县委常务会审定通过后,印发执行。 | → | → | |||||||||||
意见告知↓ | 《泾源县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审核反馈意见书》(泾价成馈号〔2018〕1号) | 提交报告 | 《关于审定泾源县城乡农业综合供水成本监审结论及拟调整水价方案的请示》(泾发改发〔2018〕166号) | |||||||||||||||||||
成本报告 | 对成本监审程序、成本审核方法和标准等进行复核后,核定定价成本,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 |||||||||||||||||||||
原文链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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