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将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2.《自治区物价局、住建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价商发〔2018〕16号)。 | 价格主管部门 | 1.依据《价格法》;2.《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 2017年7月26日)( 2017年7月26日);3.《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发〔2015〕87号);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82号);5.《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7号);6.《自治区物价局、住建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价商发〔2018〕16号)。 |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参照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区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公告》(固政公告〔2016〕1号)核定阶梯水量标准,结合我县居民生活用水实际,城镇居民按户均4口人计算,每增加1人,供水量增加3立方米/月,设居民生活用水三级阶梯水量:一级阶梯(用水量12立方米/户.月以下,含12立方米);二级阶梯(用水量12立方米/户.月至18立方米/户.月以内,含18立方米);三级阶梯(用水量18立方米/户.月以上)。 | 举行听证会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 充分征求听证代表意见;会后,我们认真研究大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原拟定的定价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党委会议审定通过,印发执行。 | 会议研究 | 上报县政府党组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通过(十四届〔2018〕35号) | 印发并执行:《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源县城镇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计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泾政办发〔2018〕130号) | |||||||
→ | → | 分档水量加价标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和固原市阶梯水价1:1.5:3的定级标准,充分考虑我县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参照周边县市及西吉县各行业用水实际。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居民阶梯水价级差按1:1.5:3确定; | → | → | → | → | |||||||||||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分档水量: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分档水量由供水企业按照非居民用水户前三年平均用水量核算报供水企业主管部门,由供水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局核定报县人民审定后执行(不再另行召开调整价格听证会)。新用户参照同行业、同规模用水量核定;超过定额水量按50%以内(含)和50%以上的标准确定。 | ||||||||||||||||
分档水量加价标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级差按1:1.5:2确定。 |
原文链接: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源县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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