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居民给予一定生活救助,主要保障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居民基本生活。低保制度作为一项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基础性社会救助制度,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低保救助传递着党和政府的温暖,体现着社会公平、公正。
一、低保的申请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应当同时具备。申请低保的条件:(1)持有当地户口且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2)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我县2019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6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800元/人/年);(3)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符合以上条件可以申请低保。
二、低保的申请程序
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所在村(居)委会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报告,并填写低保近亲属备案登记表)→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组织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公示、上报文件→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抽查复核、县级公示→发给《低保证》、发放低保金→动态管理、定期核查、有进有出、升降有序。
三、申请低保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家庭基本信息状况表、核对授权书;(3)导致家庭贫困的证明材料,如残疾证、大病诊断证明及住院花费凭证等;(4)申请人1寸或2寸照片一张(城市低保需提供全家5寸照片);(5)户主“一卡通”或有医疗保障卡的优先提供;(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情形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宁民规发〔2019〕1号 )文件中第十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1)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和大型农机具的;(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4)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除外);(5)具备劳动能力但无故闲置承包土地的;(6)拥有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申请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取消或不予批准低保:(1)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信息的;(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4)法定赡、扶养人有赡、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扶养权益的;(5)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推荐工作而拒绝就业或者不参加社区职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劳动的;(6)有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除外);(7)各类服刑期内的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8)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民主评议会,或不按正常程序参加民主评议的;(9)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和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孤儿养育津贴的。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低保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其家庭成员应当在1个月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低保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复核期之前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无特殊原因连续2次不履行定期报告义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取消低保资格。
《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应依照低保资格条件和工作程序如实填写、递交申请材料,对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人员,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低保金外,还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征信系统且1年内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对无理取闹、辱骂、阻扰、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待遇的,应会同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关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低保金发放标准
(1)农村低保:重点保障类(A类)每人每月380元,基本保障类(B类)每人每月290元,一般保障类(C类)每人每月210元;(2)城市低保:A类每人每月560元,B类每人每月480元,C类每人每月360元。
泾源县民政局
泾源县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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